宿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 宿建质发〔2019〕1号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网、安全帽及安全带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材料、密目式安全网、安全帽及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经研究,现就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密目式安全网、安全帽及安全带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施工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安全网、安全帽及安全带的质量控制。施工单位采购或租赁的钢管、扣件材料、安全网、安全帽及安全带进场前,应查验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对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各种质保资料不齐全的产品禁止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将钢管扣件有序分类堆放,建立钢管扣件现场使用管理台账,记录产权单位、生产厂家、规格数量、进出场时间及使用管理情况等。 (二)严格实行施工现场钢管、扣件材料、安全网、安全帽及安全带使用前检测制度。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抽取材料样本,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或产品,一律不得投入使用。(钢管、扣件、安全网、安全帽及安全带检测项目及抽样标准数量要求见附件) (三)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搭设的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计算和控制,当钢管的外观尺寸、壁厚存在规范允许范围内的负偏差时,必须按实际抽检尺寸、壁厚进行计算。钢管、扣件的检测结果应作为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监理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使用钢管、扣件、安全网、安全帽和安全带的见证、取样、送检和日常监理工作,发现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钢管扣件、安全网、安全帽和安全带的,应立即责令其改正,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改正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监理单位应对脚手架、模板等支撑承重支架,尤其属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支撑承重支架所使用的钢管、扣件进行抽查,发现违规行为的,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三、监督机构应强化监督 (一)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在建工程钢管、扣件、安全网、安全帽和安全带的监管,严格执行监管期间的监督抽检制度,并加强对辖区内检测机构的管理,确保检测质量及公正性。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突出高支模的钢管、扣件、安全网的监督抽检。 (二)日常监管中需做到: 1、查危大工程承重体系(尤其是超过一定规模的)钢管扣件的过程检查记录,必要时对钢管的壁厚及扣件的重量等参数进行实体抽查。 2、发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日常管理行为弄虚作假;危大工程承重体系的钢管壁厚、扣件重量等参数不符合规定,存在严重隐患的;以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按规定责令暂缓施工,拆除整改。 3、钢管扣件未按规定分类管理和使用、模架承重体系钢管壁厚、扣件重量等不符合规定的工地不得列为标准化工地以及文明参评工地,严格实施一票否决。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钢管、扣件、安全网、安全帽和安全带检测项目及抽样 宿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9年1月11日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