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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10.10”车辆伤害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9-01-18作者:来源:

吉建安〔2019〕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18年10月10日下午15时许,四平市综合管廊工程兴红路道路恢复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平市综合管廊工程兴红路道路恢复工程“10.10”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四政函〔2018〕318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现将处罚决定通报如下: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暂扣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明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暂扣日期:2019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证书编号为吉建安A(2016)0004417;暂扣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百恒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暂扣日期:暂扣日期:2019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证书编号为吉建安B(2016)0002846;暂扣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龚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暂扣日期:2019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证书编号为吉建安C(2016)0003764。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做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日期: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2月2日)的处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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