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是保护公民权和限制行政权的重要法律制度,赋予公民知情权,规定行政机关"公开透明,依法行政"法定义务,明确其有保障公民知情权行使和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权力在阳光下行使,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从内容上讲,知情权包括接受信息的权利和寻求获取信息的权利;后者还包括寻求获取信息而不受公权力妨碍与干涉的权利以及向国家机关请求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
在行政拆迁行业中,被拆迁人正在法律意识觉醒,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权,督促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一直在维护被拆迁人基本权利的道路上,为被拆迁人保驾护航。
原告阳春市河朗镇高车河水电站的部分房屋因“罗阳高速公路T3标段”遭到相关单位的拆迁。原告于2014年8月6号向阳春市河朗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请求公开关于“罗阳高速公路T3标段”项目的征地批准文件、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信息,并且要求书面、邮寄回复。但镇政府一直未做书面答复。原告于2015年年初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任战敏两位律师为代理人,代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1.确认被告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2.判令公开申请的相关的政府信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该案在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全部诉讼请求最终取得了法院的判决支持。
本案说法:
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老百姓知情权的必要手段。本案中,镇政府有义务公开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镇政府不主动公开信息,就会导致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等,当事人对于自己应当知道的一无所知,不知道从哪知道相关信息。未履行法定公开义务即属于行政不作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行政机关作为职能机关代表政府服务于人民,应该做到依法行政。法律赋予了公民知情权,行政机关有职责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行使,也有职责依法履行履行法定的公开义务。该案的胜诉意义是重大的,对于“将权力放在阳光下”的行政改革来说,更是闪亮一笔。不仅保障了原告的知情权,使其对房屋拆迁的合法性进行了解,提出异议,给自己提出合法合理的法律诉求开辟出一条合法有效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