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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行为应制止

发布时间:2019-02-13作者:来源: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决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实现农村土地改革的根本大法,再次修订,就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起了极大的作用。但是,现实中,一些村干部干扰《农村土地承包法》深入实施的行为值得注意。

  村干部变动改变承包期

  年终,某村通过民主评议,调整了村委会主要领导和部分村民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于某和一些新就职的村民小组组长,考虑自家、亲属和一些其他添人进口家庭的利益,以“公平”为借口,召开村民会议,提出调整土地承包权,增减农户已承包多年的土地,与村民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重新起算三十年承包期。

  【分析】

  于某和部分村民小组组长这种貌似“公平”的行为,对已经取得承包权的土地被调出的,已经经营了多年为提高地力、平整土地、换土施肥、打井修渠,把旱田改造成水田,把低产田变为高产田的农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也是严重违法的。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随意流转外出打工者土地

  某地农村,普遍实现春种、夏管、秋收全部机械化,农机一条龙服务,土地向种田大户手中集中。村中一些年轻人,转让了承包地,外出打工,很多人有了固定工作,举家外迁,在城市定居。村领导为了增加村里的积累,筹钱办集体公益事业,作出规定:外出打工,土地流转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必须向发包方缴流转费。

  【分析】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限制土地流转,对外出打工转让土地的农民搞收费是错误的。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离婚女回娘家承包地被收回

  因感情不和、家庭暴力等原因,谢某、钟某、蔡某离婚回了娘家,分得的承包地被村子收回。前不久,她们集中到县妇联讨公道。房子是男方盖的,属男方婚前财产,家里没有积蓄。离婚走人,地没了,房子分不到,钱没的分,这几位妇女成了地无一垄、房无一间、钱无一分的“三无公民”。

  【分析】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总之,对上述干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的举动,必须立即制止、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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