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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工程担保机构推荐名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27作者:来源:

吉建管〔2019〕3号 各工程担保机构: 根据《关于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暂行意见》的要求,现就2019年度工程担保机构推荐名录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担保机构推荐名录申报条件 1.吉林省省内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实缴注册资本及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证明材料;   3.国有商业银行出具的年度存款不少于1亿元的赔付保证金专户存款证明文件和工程担保赔付保证金保函;   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一年内违约记录不得超过3次,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5.上一年度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不低于5亿元或开展其他担保业务不低于20亿元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说明 1.主体资格:申报推荐名录的担保机构注册所地在我省,依法合规有效经营5年以上,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相关管理规定;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资本金及净资产证明材料:包括实缴注册资本金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银企余额对账单原件、截止至提报材料之日近15日内的银企余额对账单原件、上一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工程担保金额、融资担保金额、担保费收入、注册资本金实缴金额、净资产构成及金额等)。   3.赔付保证金专户存款证明文件和保函:在工、农、中、建、交等国有银行等设立赔付保证金专户,并由其出具工程担保赔付保证金保函;赔付保证金及保证金保函金额不低于1亿元;存款期限及工程担保赔付保证金保函担保期限均不低于3年。需提供5大国有商业银行出具存款证明文件及赔付保证金保函原件。   4.征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近15日内出具的征信报告,一年内违约记录不得超过3次。其他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材料: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中无失信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无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以工程担保业务为条件申报的担保机构,提供开展业务的市州建委(住建局)出具的上年度从业行为评价表(见附件)及评价材料原件。 5.业务开展情况证明材料:以申请推荐的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出具的保函为准;以工程担保业务为申报条件的需提供每笔担保业务发票记帐联、保函复印件等并装订成册,对应的合同、发票记帐联原件备查,并明确说明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开展情况及代偿情况;其他担保业务包括贷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票据担保,需提供每笔担保业务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及银行出具的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明细原件装订成册,每笔担保业务的主合同、担保合同、发票记帐联原件备查。 三、材料上报时间及装订 申报材料装订成2册,上册为基本材料,包含前4项申报材料,下册为业务开展情况证明材料,2019年3月8日之前报至省住建厅建筑管理处(联系人李振,电话0431-82752559),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要求 省住建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询证、评审,择优选择综合实力强、市场信誉好、资产配置合理、排名靠前的担保机构纳入全省推荐目录。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将列入全省工程担保不良行为记录,并禁止在我省开展工程担保业务。 附:工程担保机构上年度从业行为评价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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