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赤峰市3.19城管日活动专题方案
为进一步营造群众理解、社会支持的城市管理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提高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知晓度和满意度,决定在2019年3月19日全市开展3.19城管日相关宣传活动。方案如下:
一、活动目的
进一步宣传城市管理工作相关职能职责,让更多市民群众走进、了解、参与、支持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城市管理意识,营造形成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的良好氛围。
二、活动时间
2019年3月19日
三、参与对象
全市各旗县区城市管理系统职工、市民群众、管理服务对象、大中专院校学生、城管志愿者等。
四、宣传形式
一是制作并发放城市管理工作有关宣传品进行宣传,如活页纸、卡片、展板、条幅等;
二是利用电子化模式进行宣传,如利用户外广告、LED屏幕、微信、微博、官方网站等进行宣传;
三是体验式活动进行宣传,各旗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可组织社会各届人士代表参观各单位数字化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平台及投诉受理处置流程、道路保洁作业和生活垃圾处理流程;邀请社会各界人士亲身经历城管执法的日常工作,与执法人员一起对流动摊点、占道经营、违规经营者进行说服、劝告、纠正,见证城管工作的执法理念、执法程序、执法方式,了解并体验城管执法的真实情况。
四是举办活动进行宣传,各旗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可采取举办广场咨询活动等形式,将涉及城市管理的政策法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数字城管、垃圾处理与分类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多角度、多层次进行城市管理与市民群众交流互动。
五是深入一线进行宣传。各旗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要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宣传讲解城管须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行政审批和办件流程、服务宗旨等(城管须知见附件)。
五、宣传内容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职责,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权利义务等;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法程序、行政审批和办事流程等;城市管理执法不正当行为等。
六、活动要求
1.提高认识,明确责任。3.19城管日活动是宣传城市管理工作,提高服务社会和服务群众水平,提升群众满意度的有效载体。要充分认识此次活动对改进机关作风、提升城管执法队伍形象和城管职工素质、推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2.扩展形式,丰富载体。根据不同的活动内容,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认真考虑各个工作环节,制定具体活动方案,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创新形式和载体,丰富内容,使广大群众在活动中能真正地感受到城管的服务理念和城市管理的成效,通过3.19城管日活动,大力提升城管队伍形象,提高市民群众对城管工作的认可度。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做好3.19城管日活动的宣传和氛围营造工作,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重点报道城管开放日活动情况和取得成效,深度宣传城市管理的服务理念和良好形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4.适时推进,掌握动态。3.19城管日活动期间,要把开展活动与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协调推进,互相促进。要及时做好活动开展情况的资料收集和整理,及时向市局报送活动信息。
城市管理须知
居民是城市的主人 城管是城市的卫士
有了您的精心呵护 城市才会更加美丽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九年三月
尊敬的市民朋友: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支持、理解和配合。城市是我家,管理靠大家,良好的城市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遵规守法,为提高城市管理工作、营造整洁优美环境贡献力量。
一、什么是城市管理(简称城管)
城市管理职能部门综合对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房产和物业小区管理以及工商、食药监等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领域依法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
二、如何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概括起来就是:先告知后强制。
★告知、强制过程启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见证。
(一)告知:是城市管理相关部门采取口头或书面通知,由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自行消除违法违规行为和状态。
(二)强制:是在告知无效的情况下,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直至消除违法行为和状态。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以及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三、您生活中应知道和遵守的城市管理方面重要事项
(一)违法建筑必须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据《城乡规划法》予以强制拆除,并按工程造价的5%10%予以罚款,工程造价评估及拆违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二)街面堆放销售建筑原料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露天烧烤的责令立即整改,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乱排乱放建筑垃圾的责令立即整改,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五)物流配货扰民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或搬迁。
(六)违法建设设施的责令立即整改,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设施包括:室外电梯、步梯、连廊、台阶、门厅、缓坡、雨搭、吊筐、线路、信号塔、小棚、监控杆、临时岗亭、地锁、石头车档、阻车桩、变压器、各类牌匾、各类管线、各类显示屏、各类灯箱、各类刀旗、各类护栏、各类围挡、各类非交警隔离带及其他侵害公共空间的固定设施。
(七)乱停乱放非机动车的对责任人作出警告并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责任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八)洗车修车占用公共空间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夜间工地施工扰民的责令立即停止扰民行为,出现二次扰民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未经审批擅自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责令立即整改,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审批私自设置户外大型广告牌匾的,限期整改或拆除,可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私设废旧品回收固定场点的没收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居住区寄存垃圾2日以上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十三)露天公共场所动物宰杀加工的依法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
(十四)乱牧滥牧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每只(头)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十五)畜力车进城的依法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
(十六)在建筑物、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责令立即清理,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的对责任人作出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八)停车入位、服从管理、主动付费。若未将机动车停放在停车位内,逆向、跨线停车等违规停车将面临罚款。
(十九)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清运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应采取苫盖措施,实行封闭运输,并按照指定时间、指定路线到指定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倾倒。未规定要求清运处置的,依法予以处罚: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十)电力、燃气、自来水等维(抢)修需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安全防围设施,采取扬尘防治措施,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
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2.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3.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4.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四、您经营中应知道和遵守的城市管理方面重要事项
(一)商厅及固定市场类
1.商户门前地面禁止出现纸屑、果皮、垃圾、烟蒂、痰迹、油渍、积水、积雪和各类废弃物;临街墙面、门窗、牌匾、橱窗禁止出现脏乱;禁止乱贴乱挂、乱写乱画;公共设施禁止出现污垢、破损。
2.商户门前绿地和行道树木及其附属设施禁止擅自占用和人为破坏;树木上禁止悬挂、放置未经批准的任何物品、标语;禁止向绿地、树坑内倾倒垃圾杂物和影响树木生长的液体。
3.商户门前禁止出现乱堆乱放、乱设摊点、游商散贩;禁止出现噪声扰民。
★对违反以上禁止事项的商户责令改正,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处1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临时市场类
进入临时市场经营,必须签订《临时市场规范管理协议》,禁止出现以下事项。
1.禁止出现安全隐患问题。
2.禁止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3.禁止烧炭、摆放烧烤炉灶、悬挂或宰杀禽畜。
4.禁止超经营种类进行经营。
5.禁止超时限、超区域进行经营。
6.禁止出现农用车、货车等违法占道经营。
7.禁止搭建永久性棚体。
8.禁止出现噪声扰民。
9.禁止无垃圾收储设施。
10.禁止在清理责任区积存垃圾。
11.禁止损坏绿化苗木及公共基础设施。
12.禁止设置未经审批的广告灯箱、牌匾、宣传条幅、彩虹门、演出台以及开展其它商业活动。
13.禁止出现乱停乱放、乱泼乱倒等行为。
14.禁止出现拒绝管理和其它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
★对违反以上禁止事项的商户责令改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