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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赔偿分配纠纷如何处理(1)

发布时间:2019-03-22作者:来源:

    在实践中,房屋拆迁后拆迁人会给被拆迁人一笔费用可观的赔偿款或者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来获得补偿,但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可能不止一个,如果房屋拆迁赔偿下发了要怎么分配是个问题,那么房屋拆迁赔偿分配纠纷如何处理?
    一、房屋拆迁赔偿分配纠纷如何处理
    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割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此外还要考虑三种情况:
    一是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的问题。一般而言,允许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可认定为帮助性质,除另有约定外,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二是返城知青能否成为同住人的问题。要考虑家庭实际状况,除双方有协议外,一般情况下知青可成为同住人分割补偿款。
    三是外来人员、参军人员和服刑人员能否作为同住人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1年的;或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5年的;或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视为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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