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的通知
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的通知
局属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了《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29日
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
1、具有洛阳市中心城区居民户口,且已满1年;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含房改房、集资房、商品房、私有住房、公寓、非住宅等,拥有商业用房的家庭不得申请);
4、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需满23周岁;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家庭(或个人)名下车辆(限一辆),不得超过十万元;
(2)申请家庭(或个人)名下注册公司(限一家),个人注册资金不得超过十万元。
二、释义:
1、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指夫妻双方含未满23岁的子女;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家庭未婚子女,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3、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应当将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合并计算;
4、离婚家庭人员离婚前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标准的,离婚2年后符合条件一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5、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1年内,因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6、购买车辆价值超过10万,车辆过户后满1年的,方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7、申请人工商注册资金超过10万元,注销后满1年的,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8、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二级以上残疾人,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单独予以优先选房;
9、符合国家在住房保障方面具体规定的优抚对象,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0、原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中的未婚子女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1、对拆迁房屋,拆迁房屋面积需满足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的条件后方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