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加强全省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加大城市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近日,该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陕西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陕西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和《陕西省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创建申报与考核办法》。
据了解,各设市城市按照《陕西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自评,总分达到80分以上的可以自愿申报。被撤销陕西省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各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申报陕西省节水型城市称号。《陕西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明确,陕西省节水型城市应具备法规制度健全、城市节水机构依法履责、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全面开展创建活动5项基本条件,同时应满足相关基础管理指标和技术考核指标。各市(区)、县(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和自来水的用水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均可自愿申报陕西省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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