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印发通知,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推行保证保险,切实为企业减负,助力建筑业改革发展再升级。
根据通知,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和工程款支付方面推行工程保证保险。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与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现金等具有同等效力,建筑企业和相关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者拒绝接受。
通知明确,要加强建筑市场和保险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保险机构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相关数据,建立建筑企业动态资信数据库并进行信用评分、评级,对信用记录良好的,要适当降低保险费、简化承保和理赔程序。对投保单位提供虚假投保资料、虚假保函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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