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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湘南起义红色司法基因 助力新时代法治建设(1)

发布时间:2019-05-17作者:来源:

  1928年1月12日,朱德、陈毅率领南昌起义的部分部队于宜章县发动了年关暴动,拉开了湘南起义的序幕。到1928年的4月28日,朱德、毛泽东井冈山会师,3个多月中,朱德、陈毅和湘南特委创建了湘南苏维埃政府和8个县苏维埃政府,革命浪潮席卷了周围二十余县,一百多万人参加。湘南苏维埃政府在开展武装斗争和土地革命的同时,为巩固新生红色政权,建立司法组织,制定司法制度,颁布各种法律、法规、法令,这是中国共产党人最早对法治的尝试。发掘、研究、弘扬这些红色司法基因,对于今天的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毛泽东同志颁布第一军规
  1928年,毛泽东同志根据湖南省委指示,策应湘南起义,率领中国工农革命军进入桂东县,建立了桂东县苏维埃政府,就如何加强军队的建设进行了艰辛探索。他在三湾改编、水口连队建党的基础上,深入总结军队的建设,在桂东县沙田墟正式颁布了举世闻名的第一军规——《三大纪律,六项注意》。“三大纪律”是“一切行动听指挥,不拿工人农民一点东西,打土豪要归公”; “六项注意”是“上门板,捆铺草,说话要和气,买卖要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偿”。军规的颁布进一步严格规范了人民军队的纪律,成为我军后来长期坚持和遵循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基础。《三大纪律,六项注意》的制定、颁布,密切了军民关系、军政关系、官兵关系,为促进对敌斗争的开展和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建设,为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提供了有力的纪律保证和思想保证。
  二、建立特别法庭
  1928年3月12日,郴县发生了严重反革命暴乱,即“反白事件”(也叫“郴州事件”)。这场由地主豪绅崔廷彦、崔廷弼操纵的反革命暴乱,导致了郴县原县委书记夏明震和组织部长等县苏维埃政府多名领导被杀害。在暴乱持续的几天里,被杀害的党员干部及无辜群众多达九百余人,伤数百人,县委、政府、县总工会、农会遭到极为严重破坏。在极困难的情况下,陈毅临危受命为郴县县委书记,立即组建新县委并开展工作,在湘南特委的指导下,县苏维埃政府很快成立了肃反委员会和特别法庭,对参加暴乱的人员,由法院根据《肃反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审理判决。法庭在审理“反白事件”这批案件时,严格区分了首要和附和;对自首、自新、悔过和顽固抗拒的区别对待; 对工农兵群众与地主豪绅区别对待。审判原则为:1.一切反革命案由特别法庭统一审判; 2.特别法庭依靠工农群众审理反革命案件,工农群众对反革命分子处理意见,基本成为特别法庭对反革命分子判案的依据; 3.允许人民群众参加旁听; 4.重证据,重调查研究;5.公开审理,现场判决。这些审判原则和审判制度,很多在我国现在的刑事制度中得到了继承与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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