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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造价要懂的知识:法律法规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

发布时间:2019-05-21作者:来源: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

  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 369 号) 的规定,法律法规变化主要包括: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调整价格。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 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56 号) 的规定:

  法律法规变化主要包括: 法律变化,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没有明确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2013)

  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2013) 第 9.2.2 条中的“规定的调整时间”,为发承包双方应当调整合同价款的时间。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法律法规变化的风险分担图

  基准日为投标截止日前第28 天(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签订前第28天)。在基准日之前,由承包人承担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在基准日之后,由发包人承担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

  由此可知,当法律法规变化引起合同价款调整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2013) 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调整合同价款。同时,如果是因为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在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调整方法为: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2013) 第3.4.2条对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法律法规变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2013) 第9.2.1条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建筑、土木工程、工程师、水利工程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2013) 第9.2.2条规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调整方法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2013),在同价款调整的主要内容实际工程建设中,法律、法规变化导致的合包括:规费的调整、税率的调整、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调整、人工费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施工阶段的风险宜采用如下风险分担原则: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费等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比如:规费费率的调整

  (1) 规费的内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2013) 第2.0.18条规定,规费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又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2013) 第4.5.1条规定,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2013)第4.5.2规定,若出现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2) 规费调整的方法

  该部分费用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第3.1.7款规定: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因此该费率的确定是根据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法规,当新出台的法规规定对其调整时,承发包双方应按照相关的调整方法来进行合同价格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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