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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聚焦数据泄露滥用频发:守住大数据应用法律底线(3)

发布时间:2019-06-21作者:来源:

  把握应用发展方向 构建有机法律体系
  在会上,王磊提出:“大数据时代,数据的巨大价值逐渐为人所知,这其中尤以个人数据的价值为甚。在个人数据商业化利用的链条中,数据开发者都希望通过基于个人数据而占据不可替代的优势地位。因此,数据开发者之间关于个人数据的获取和有效流转,成为个人信息保护和商业化利用面临的问题。”
  事实上,由数据商业化利用引起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时有发生。例如,2016年12月,脉脉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被法院判决不正当竞争;2019年3月,抖音违反开放平台用户协议,将来源于微信、QQ开放平台的微信、QQ头像、昵称等数据提供给多闪使用,被法院裁定立即停止不当行为。
  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张玲玲说:“在大数据时代,信息所具有的价值已日渐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愈来愈多的市场主体投入巨资收集、整理和挖掘信息,如果不加节制地允许市场主体任意使用或利用他人通过巨大投入所获取的信息,任由技术任性,将形成技术霸权,不利于产业创新和诚实经营,最终损害健康的竞争机制。因此,市场主体在使用他人所获取的信息时,仍然要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使用。”
  张玲玲同时称,平台方应通过用户协议或隐私协议等方式收集用户信息,明确告知收集的信息内容、目的,坚持“最少必要”原则;第三方通过开放端口OpenAPI获取数据,应尊重开发者协议,遵守OpenAPI合作开发模式及数据共享规则。
  众所周知,数据财产是大数据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那么大数据到底是谁的财产?应该受到什么样的保护呢?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带有可识别性的个人信息不可以商业化使用。但经过分析和处理,用于分析用户行为、判断用户消费能力喜好、做精准广告的网络行为信息则属于大数据,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哪个公司开发就归哪个公司所有。
  完美世界集团法务部知识产权总监薛颖也提出了数据财产所面临的问题,“企业在合规获取数据后,数据产品的开发、运营以及维护等,都需要投入很大的成本。目前企业在数据方面受到的限制很多,但权利保护却非常少”。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孟雁北建议,在大数据权属确定及行为规制方面,构建一个更宏观的整体系统化法律框架体系,以尽可能避免法律和法律之间的冲突,在调整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的运用及数据规制上,形成一个相对有机融合的法律体系。
  近年来,与大数据、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相继出台。2017年6月1日实施的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专门要求;2018年5月1日,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被列入人大立法计划。
  对于大数据应用的发展,于莽建议,规范数据采集行为;规范数据流通与共享行为;落实数据安全保障的相关制度;建立网络安全检测预警体系;完善网络安全事件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于莽说,一是要强化法治思维,把握大数据应用的发展方向。在数据产业风起云涌、数据立法加快完善、执法力度不断加强的形势下,守住法律底线、把握监管规律,是落实公司战略、推动数据类业务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是落实法律规范,守住大数据应用的法律底线。在大数据法律体系中,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是贯穿收集、存储、传输、处理、使用、销毁等数据全生命周期的两条红线。以数据安全、个人信息风险防控为重点,配置相应的审核力量,依照不同业务模式,制订合同范本和法律风险防范指引,保障大数据应用健康发展。”于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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