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把行政协议案件明确规定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于征收补偿协议如果征收方不履行,行政相对人可以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政府方履行协议,如果政府变更或者解除协议,也可以就政府的变更或者解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协议,之后又拒绝履行协议,违反了诚信原则,而且被告并没有提供充足的理由。被告确实没有征地的权力,是在省政府没有征地批复的情况下违法征地,原告曾经向法院提起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但是该诉讼法院考虑到当地已经普遍签订了协议,害怕引起连锁反应,没有予以立案。提起要求履行协议诉讼,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被告以结算错误为由等提出抗辩,期间就协议无效也提起了民事诉讼,但是该诉讼历经一审二审,最终被驳回。法院的理由是案件属于行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其实被告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被告或者解除协议,但是这样原告也可以就变更或者解除协议提起诉讼,如果法院审查协议却有问题,可以作出相应的判决,但是由于房屋已经被拆除,由此而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不管如何,被告都应当承担责任。这里面考验着政府依法行政的问题。在行政效率与依法行政方面得作出抉择。
本案中法院依据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此判决很值得称道的,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法院的说理还是比较充分的,但是对于原告的有关协议无效的辩论,法院判决没有任何回应,这也体现了法院的难处,如果无效必将引起连锁反应。依法行政是个理想目标,面对机场的加快建设,腾空土地是第一步,如果依法进行,时间会比较长,但是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如果保护又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案的协议类似平等主体的协议,愿买愿卖,但是政府感觉又应当一碗水端平,执行一个政策,但是这个政策本身合法性就是问题。总之,此案存在很多个争议点,反映出了的问题值得深思。
案件终审判决后,被告拒绝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最后原告申请了强制执行,最终从法院拿到了相应的款项。这里面也反映了政府机关对法院判决的态度,法院判决都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的权威受到了挑战,好在历经艰难的诉讼,原告取得了相应的款项。依法行政很重要,有利于减少纠纷,法律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的规范,政府的诚信和依法特别重要。
依法行政和诚信政府建设确实很重要,面对行政协议得不到履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诉讼予以解决,由法院主持公道,应当相信法律,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