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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内蒙古自治区纪检委刘奇凡书记的一封公开信

发布时间:2019-08-20作者:来源:

尊敬的刘书记:

  我是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杨颖,身份证号:612727197709083057。 2012年3月10日我与东胜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征收及其地上附属物拆迁补偿协议书》,共计补偿金额111529716元,因国土资源局各种原因直到2013年6月28日国土资源局确认盖章完善手续,但我的住宅及土地早在2012年3月12日之后已拆迁完毕,并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拆迁验收了,至今补偿款分文未付。

与东胜区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征收及其地上附属物拆迁补偿协议书》

  在此期间我多次向自治区、市、区各级职能部门反映,也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回复,2013年、2014年、2015年回复意见:因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大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没有向东胜区国土资源局支付征地拆迁费,造成国土局无法支付给我拆迁补偿款,所以一直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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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国土资源局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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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政府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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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国土局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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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的回复)

  2017年7月21日,东胜区国土资源局王生荣局长上来后就直接赖账,又做出关于撤销2012年3月10日签订的《土地征收及其地上附属物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决定,理由是因为东胜区国土资源局与我签订《土地征收及其地上附属物拆迁补偿协议书》时,我与永大房地产公司合作人闫寒签订过一份《转让合作协议》。我与永大房地产公司合作的是开发权,产权是属于我,理应给我征地补偿款。可东胜区国土资源局以各种理由出尔反尔,百般推诿,拒绝支付,造成我多年来维权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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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胜区国土局2017年做出撤销补偿协议书的决定)

  我的房屋是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拆迁并验收的,也是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与我签的拆迁协议。我被拆迁的土地使用权是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招拍挂卖掉的(有报纸的招牌挂公告等一系列手续为证)。自从拆掉了我的房屋并且卖掉我的土地使用权至今,国土资源局没有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过一分钱。请尊敬的领导您和有关部门替我依法依规见证一下,这是抢占?是霸占?还是无偿征用?这如果是其他的企业行为或老百姓的行为,是不是叫霸占个人财产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物权法》难道是废纸吗?做为政府机关的东胜区国土局,就可以做强盗吗?请领导和相关党政机关给我评评理!!!

求助人:杨 颖 

联系电话: 13488048888

2019年 8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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