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节点成为关键
矛头指向内幕交易
记者翻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条规定,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等。
相关知情人员向记者透露,在2019年7月1日至2日,新城控股相关董事及高管人员已知悉王振华被刑拘,当时正在想办法“捞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城控股应当在7月1日即应立即披露;即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新城控股也最晚应在7月2日提交披露申请。
记者同时采访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云燕律师,她告诉记者,根据法条,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信息属于法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若不及时披露,则违反了证券法律相关规定。因而披露的时间节点是否适当成为一个焦点问题,也将是举报信期待中国证监会查处和回应的问题。
那么,中小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张云燕说,能否获得赔偿,具体要根据证监会对举报内容的调查和核实情况。投资者赔偿的来源是内幕信息行为人及相关责任主体。
据张云燕介绍,在判断内幕交易行为前,首先要明确这5起行为哪些属于信息披露之前的交易行为,哪些属于披露之后的交易行为;其次,对于在信息披露之前的交易行为的行为主体,是否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在没有明确相关问题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认定哪些行为是内幕交易行为。”张云燕说,如果属于内幕交易行为,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如果监管机构认为公司延迟披露作出处罚,投资者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