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刚刚予以通过的《张家口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正式对外发布及进行相关解读。
该《条例》于6月27日,由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独立自主、安全出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保障,是提升张家口市城市形象和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近年来,随着张家口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作为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的举办城市,对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进行立法已是势在必行。
该《条例》遵循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同时兼顾实用性和前瞻性,对强化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促进社会文明和谐进步,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条例》共二十五条,针对张家口市的实际情况,以安全、实用、便利、受益为原则,重点规定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部门职责分工、建设的标准和范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
《条例》明确规定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职责分工。一是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交通、公安、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教育、卫生健康、商务、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二是规定市、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定期就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向主管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明确规定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标准和范围。为确保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提升建设和改造水平,条例重点规定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标准和范围。一是明确无障碍设施包括坡道、无障碍垂直电梯、无障碍厕所等七类内容;二是扩大优先推进改造机构、场所的范围,在上位法已规定的机构、场所外,还特别增加了教育场所,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休闲场所和城市公共厕所,并明确了改造责任单位;三是规定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盲道、大型居住区、公共交通车辆、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标识等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要求;四是规定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五是对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当遵守的要求进行规定;六是对公共交通配置无障碍设施进行规定。
明确规定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为确保残疾人等其他行动不便者安全有效使用无障碍设施,提升无障碍设施整体建设和管理水平,规定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是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规定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审核批准,临时占用期满后,应立即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貌和使用功能。
明确规定法律责任。为确保条例的逻辑严密,增强法规的强制性,明确了违反《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停车位设置不符合规定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设计、验收、施工的,要求其整改或对其进行处罚。条例还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