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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违法发放高利贷入罪符合民意期待(1)

发布时间:2019-10-30作者:来源:

全国扫黑办21日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政策文件公布。其中明确规定,违法发放高利贷,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10月22日《每日经济新闻》)。
  在法律界人士的共同认知里,如果不考虑放贷后暴力催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进而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形,仅就发放高利贷行为本身而言,此前并不认为构成犯罪。相关裁判文书也强调,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要件。但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布后,“发放高利贷不是犯罪”的历史,无疑将就此终结。这是个很大的改变,也是基于打击非法放贷的现实需要。
  根据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实际年利率24%以下的借贷利率合法有效;24%到36%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债务人爱还不还,法院既不支持亦不保护;但是,超过36%的部分是无效的,就算债务人归还后反悔,也可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这就是实际利率超过36%的高利贷,此前唯一的法律后果。但在今后,除了在民法上无效,还可能在刑法上构成犯罪。
  罪与非罪的边界,关键在于实际利率是否超过36%。不超过,则不属于非法放贷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此界定是因为,法律既要打击非法放贷,也要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同样,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也不属于非法放贷行为,不构成犯罪。亲友熟人之间的正常借贷行为,不必有犯罪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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