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罗建升、罗锦松、梁海坚等27人涉黑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二人死缓,一人无期徒刑,财产刑总金额达7000余万元。
此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罗建升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万元,罚金920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项罪名判处罗锦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判处梁海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其余24人被判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宣判后,罗建升等25人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经审理查明,自2002年起,罗建升等人纠合社会闲散人员,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花都区北兴镇等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04年1月,罗建升等人持枪抢劫赌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罗建升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04年、2008年两次入狱,出狱后仍不知悔改,继续招揽、纠合组织成员,壮大组织势力,通过开设赌场、垄断废品回收、暴力抢夺工程等方式非法敛财,逐步形成以罗建升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长期盘踞在钟落潭一带,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多人轻伤。在白云区人和镇高增村选举期间,罗建升组织大量不法分子围堵、恐吓村民,破坏村委选举。该组织作恶多端,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以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