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省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下码头公司)诉长乐区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上诉一案。上诉人(原审被告)长乐区海洋与渔业局和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乐区政府的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系因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例。2011年,长乐区政府议定由松下码头公司负责松下港区疏港路等挖山填海工程。2018年,长乐区海洋与渔业局经调查取证及举行听证会后认定松下码头公司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此,松下码头公司不服,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7月,厦门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长乐区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后,原审原被告与第三人均不服,上诉至省法院。
省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中,省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问题充分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庭审同时运用同步录音录像等科技手段进行直播,将庭审过程置于阳光下,接受社会监督。在短暂休庭后,合议庭对本案作出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参加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表示,庭审气氛庄重、秩序井然,使自己近距离地接受深刻、生动的法治教育,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
省法院表示,全省法院将继续完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把“行政机关旁听庭审”打造成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载体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改进工作的有效途径,在宽领域深层次上拓展府院良性互动,强化行政与司法的协同合力,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