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前制定《成都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年1月起施行。《办法》明确,农村住房3层及以上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6米跨度及以上的需要竣工验收。
《办法》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住房都要进行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无规划不建设,无设计不建设,无验收不使用的基本原则,严格落实农村住房建设各项基本环节。
《办法》提出,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农村住房,建房村民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也可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人员组织验收。
按照《办法》,竣工验收时,建房村民、承揽人、设计方、第三服务方单位等分别陈述农村住房建设合同履约情况,说明选址、设计、施工等农村住房建设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情况。建房村民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和相关用地手续,改建、扩建农村住房证明符合建房条件的相关手续,施工图,施工记录和检查记录,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场复检报告等竣工资料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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