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1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供热服务市场监管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供热市场监管,规范城镇供热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冬季住上暖屋子。
《通知》要求,供热企业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供热企业要建立维修检修计划台账,确保供热期前完成维修检修。供热企业要履行供热主体责任,用户室温合格率不能低于99%。供热企业供热期投诉率不能高于5%;一般投诉要在48小时内办结,投诉办结率不能低于95%。供热企业燃煤热源要具备专用的储煤场地,供热期前,主力电厂燃煤储备达到20天,中小热电联产企业燃煤储备达到60天,其他单纯集中供热企业燃煤储备达到总需求的50%。
《通知》强调,供热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报请当地政府依法终止集中供热协议,责令供热企业退出供热市场。一是未取得《供热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未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二是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三是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四是连续两个采暖期供热区域室温合格率低于90%的。五是供热质量不达标。三分之二以上热用户要求更换供热企业的。六是热源设备未按环保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