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赵家的房子被强拆了,现在已经确认强拆违法了,要申请行政赔偿。那么强拆造成的损失要怎么确认呢?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的损失系由其自身过错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共同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各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作用力的大小,确定行政机关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共同过错的赔偿,规定了原告或者第三人的损失系由其自身过错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共同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各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作用力的大小,确定行政机关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对于行政不作为的赔偿,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因此,在行政强拆行为中,依据各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作用力的大小”以及“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其对于审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重要指向作用在于,从综合视角赋予法官相关的司法裁量权,指引法官在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时要有充分的因果关系考量,虽然一定程度上似缺乏具体可操作性,但使得相关裁判能够于法有据,合情合理,在有利于应对当事人质疑的同时促进裁判的说理性与公信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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