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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富丽:一张光盘,三项侵权,郭德纲诉请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0-02-11作者:来源: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相声表演艺人郭德纲发现市场上在销售A出版公司出版、B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发行的《非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对口相声]》DVD光盘和VCD光盘。其中收录了他所表演的21段相声作品,包括由其本人创作的10段和整理、改编的7段作品。就上述事项,郭德纲以侵犯其表演者权,作为创作者享有的著作权,作为整理、改编者享有的著作权为由,分别起诉A出版公司和B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要求停止出版、发行上述光盘,销毁全部侵权制品,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等。

庭审中,B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辩称,涉案光盘是从C市广播电视音像艺术开发中心取得合法授权后出版发行的,不是侵权音像制品。郭德纲认可自己曾于1999年接受C市电视台的邀请参加了《幽默、相声小段》的录制,表演了上述相声作品,但他提出当时录制只是为了该市电视台作为电视节目播出,并未许可使用其中的节目出版音像制品。经法庭调查和质证,最终判决A出版公司、B影视制品有限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京润说法

一张光盘,三项侵权,郭德纲的诉请终获法院的支持。本案涉及著作权、表演者权等相关法律知识。所谓著作权,是指著作人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音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其表演复制、发行音像制品。本案中,A出版公司和B影视制品有限公司未经郭德纲许可,擅自使用上述21段相声出版、发行光盘,侵犯了郭德纲的表演者权。另,对于郭德纲个人创作的10首相声作品,其本人当然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而对于郭德纲整理、改编的相声作品,是否也同样享有著作权呢?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郭德纲对其整理、改编的相声作品,同样享有著作权。

本案中,B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作为《非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对口相声]》DVD和VCD音像制品的版权提供方,在获取授权时具有审查义务,包括相声作品作者、表演者与C市艺术中心之间的权利关系、联合录制单位的授权等,B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疏于履行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A出版公司作为《非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对口相声]》DVD和VCD音像制品的出版方,依法负有审查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内容的义务。如A出版公司没有就作者、表演者、联合录制单位等主体的权利关系进行必要的审查,那么A出版公司同样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郭德纲要求B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和A出版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主张,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离不开著作权的保护,现实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便需要著作权人加强法律保护意识,避免牟利商家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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