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原《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沪府发〔2014〕53号),文件有效期已届满。经会同《标准》联合制订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共同研究,完成了《标准》的修订工作。经请示市政府,并经市政府授权,现由《标准》制订单位联合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本次修订,基本维持了原《标准》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同时,考虑到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近几年的深入发展,原《标准》中部分引用的政策文件已失效等因素,根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工作需要,对原《标准》进行简易修订并重新发。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调整引用的已失效政策文件,同步调整相关表述内容。二是增加一款关于非沪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的相关表述。三是结合本市机构调整的相关情况,对机构名称作相应调整。
《标准》其他内容无重大实质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