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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建筑市场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

发布时间:2020-07-16作者:zhangpeng来源: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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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9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19年7月1日实施。原《办法》实施一年来,在推进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形成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先后将76家企业纳入全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并依法依规采取限制措施,净化建筑市场环境,这些“黑名单”企业,有的是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建设单位,有的是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施工单位,有的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还有一些企业因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控不力或出现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被列入“黑名单”。

  随着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国家对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全面总结了一年来原《办法》实施情况,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同时,通过组织有关企业、专家和协会负责人座谈,以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根据各方建议意见,结合国家新出台的有关政策要求,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7月8日起正式实施。

  覆盖主体更加全面

  《办法》明确,建筑市场主体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验检测、预拌混凝土服务等建筑类企业,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评标专家、注册执业人员等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其中,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验检测等企业,以及评标专家、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和施工现场管理的人员为本次增加的建筑市场主体。

  分类监管更加科学

  常见的建筑市场问题除了建筑市场主体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外,还存在着安全责任不落实、标后不履约、施工偷工减料等顽固性、反复性强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办法》将此类经常犯、反复犯问题纳入信用管理,并细化了列入“黑名单”情形。

  《办法》对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建筑市场主体常见一般失信行为进行了明确。一般失信行为包括:参与的项目因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被责令停工,建筑施工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受到行政处罚,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未在岗履职等,共25类。

  《办法》将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的分A、B两类情形进行了明确和区分。严重失信行为共20类,其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施工许可证,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属于A类;串通投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等属于B类。

  惩防并举重在预防

  《办法》坚持和体现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构建了“预警-重点关注-黑名单管理”三级信用管理体系。针对25类一般失信行为,建立预警机制,由失信行为发生地县级住建部门进行预警(对同地同一起失信行为不重复预警),对相关建筑市场主体给予警示,督促其改正,并告知其存在被列入黑名单管理风险。

  建立重点关注制度,由失信行为发生地市级住建部门将在本市范围内存在6个月被预警2次的同一建筑市场主体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实行差异化监管,重点关注期6个月,加大对屡教不改、反复出现问题的建筑市场主体惩戒力度。出现1次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预警后直接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存在A、B两类严重失信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以及在重点关注期内在当地再次被预警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信用惩戒。

  实行“黑名单”动态管理

  对因存在A类失信行为被列入的建筑市场主体,管理期限为自其被列入之日起12个月。对因存在B类失信行为被列入的建筑市场主体,管理期限为自其被列入之日起6个月。对在管理期限内仍拒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建筑市场主体,管理期限延长至12个月。

  建立信用修复制度

  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是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办法》设定了初次被列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通过信用承诺开展信用修复的路径,鼓励严重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的方式修复信用。

  按照“谁列入、谁修复”的原则,因存在B类失信行为初次被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管理期限为6个月的,自列入之日起满3个月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可申请信用修复。管理期限为12个月的,自列入之日起满6个月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方可申请信用修复。符合条件的建筑市场主体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并提供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行为的有关证据材料后,由列入部门核实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移出“黑名单”。鉴于A类失信行为均属于存在欺骗、弄虚作假行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联合惩戒等情形,因此,不列入“黑名单”的修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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