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我省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和住房租赁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加强房地产中介和住房租赁交易管理,并明确中介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
《实施意见》规定,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和住房租赁活动的机构、企业、网络平台(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等),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通过山西数字房产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向所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报告信息。
我省将推行实名服务制度,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中介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本机构所有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实名登记并建立信用档案。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同时在“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系统”进行登记。
此外,加强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监管,特别是对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备案的经纪机构或未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合作提供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套路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房屋交易合同即时办理网签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经纪服务合同必须由经纪专业人员签名,保障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