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职责,简化办事环节,规范办理规则,统一办事流程,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工作进行统一和规范。
《通知》明确了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职能权限,明确市、区一级单位房改售房方案核准工作由本单位最高决策机构批准,售房单位持本单位党委(党组)或董事会关于研究本次房改售房工作的会议纪要到住房资金管理部门缴纳售房款和专项维修资金,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二级及以下单位的房改售房方案核准工作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售房单位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和单位隶属关系的情况说明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区房改部门要依照房改政策对售房单位的上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同时也明确规定售房单位要对购房人户籍、租赁合同、拆迁协议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如实报送,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通知》规范了办理房改售房方案核准材料,在核准需提交的资料中增加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强化房改售房购房人身份认定。同时考虑到没有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丢失原租赁合同的情况,规定对可以提交证实购房人身份的相关材料的,经查实,也可以办理房改售房。
此外,针对售房单位因重组改制、名称变更等情况下办理房改售房的主体资格等问题,《通知》规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因重组改制、名称变更等原因持原单位房屋产权证书申请房改售房的,须提交重组改制或名称变更后的单位或原单位的上级单位出具同意承担原单位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说明,并提交单位改制或更名的相关文件材料。无上级单位的,其售房核准和备案工作由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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