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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

发布时间:2021-03-13作者:admin来源: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清晰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双方权利边界,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了《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电子版可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协议(示范文本)》对被征收房屋情况、房屋【住宅】【非住宅】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乙方(被征收人)搬迁期限、甲(房屋征收部门)乙(被征收人)双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约定内容进行了规范。

  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方面,《协议(示范文本)》明确,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与该房屋所在项目商品房房屋质量、基础配套设施、社区环境与服务标准相一致,且无权利负担。并将地下储藏室、车位等配套设施写入协议。

  甲乙双方(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方面,《协议(示范文本)》明确,因乙方的责任,乙方未按期腾退被征收房屋及结清水、电、气、暖、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办理完交验房手续的,甲方有权顺延支付货币补偿金的时间并取消其所享受的征收奖励事项。因乙方责任,乙方未按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办理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手续的,甲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停发临时安置费。在甲方交付产权调换用房时,未能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手续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产权调换用房,甲方应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费。甲方交付的产权调换房屋标准应符合征收方案公示的标准,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征收方案公示的标准进行整改。

  争议解决方式方面,《协议(示范文本)》明确,甲、乙双方由于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防范逾期回迁方面,《协议(示范文本)》明确,因甲方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甲方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以规定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费,逾期满24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费增加100%。 

  《协议(示范文本)》中还明确,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将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由甲方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的不动产权证。除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外,甲、乙双方不得要求对方增加额外费用。(周运钊、周珊)

附件:


原文链接:http://zfcxjst.hebei.gov.cn/xinwenzhongxin/ImageNews/202102/t20210220_292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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