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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13作者:admin来源: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组织起草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必要性

  (一)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清出机制的必要性。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江苏、辽宁、黑龙江、安徽等省分别出台文件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其中江苏省2019年因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拟撤回500多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目前,我省建筑业企业共1.5万多家,但规模普遍不大,存在较多僵尸企业,需通过动态核查来清出一批僵尸企业。参照其他省份核查比例以及我省建筑业企业数量,拟定不少于5%的抽查比例,每年将全省核查建筑业企业不少于700家,其中厅本级核查不少于100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规定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核查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不履职、建筑企业在多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依法查处建筑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对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57号)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建筑市场清出机制是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通过清除一批资质不符合要求或申报弄虚作假的企业和证书挂靠的从业人员,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从业人员监管。

  (二)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的必要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四川、陕西两省对分别发文川建审发〔2019〕333号和陕建发〔2020〕70号进一步对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审批工作进行规范。

  对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进一步规范可以有效防止对建筑业企业刚取得资质后,就申请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继承事项将资质转移出去等不良市场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建筑强企资质申报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必要性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要求,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政策扶持力度,打造“湖湘建造”品牌企业。住建部已发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号)实施告知承诺制。

  试行“告知承诺制”,有利于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和获得“湖南省建筑强企”称号的企业完善资质结构,扩大业务承揽范围,提高我省强企在全国建筑市场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我省建筑业做大做强。

  (四)加强施工承包合同履约担保的必要性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在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作支付工作专项考核中被列为考核指标之一。《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中要求,通过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适应建筑业“走出去”发展需求。加快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同时,加强施工承包合同履约担保,也是强化项目合同管理、增强企业履约意识、防范工程风险的重要手段,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拖欠工程款、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五)加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必要性

  《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明确将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关于做好住建领域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建监督函〔2020〕67号)中要求大力推广人员履约人脸识别系统。加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也是加强承包履约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严厉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需要。

  (六)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市办〔2019〕50号)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做好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工作。目前,我省临时二级建造师约3535名,其中50岁以上的有2817人,临时二级建造师执业证书取消后对全省建筑市场影响不大。

  二、制定《通知》的依据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制度。

  三、《通知》制定过程

  自文件起草以来,为做好文件修订工作,我们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开展基础调研。收集学习外省制度情况,组织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银行、担保公司及院校专家等意见和建议,共同分析问题,探索编制思路。二是组织起草文本。在基础调研的基础上,起草《通知》,进行数十次集中修改完善。三是广泛征求意见。《通知》征求意见稿形成后,两次召开厅长办公会组织专家对《通知》条款逐一研究,向相关厅局、市州住建局、厅处室和社会征求意见,并通过省司法厅的初步合法性审查。9月3日厅务会后,按会议提出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上报稿。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6条,文件中详细阐述了《通知》出台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等,明确了规范建筑市场的具体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第1条“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清出机制”明确了在全省范围内每年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核查本级权限内取得资质的企业;不低于5%动态核查抽查比例;5类重点动态核查情形;作为“挂证”行为查处的情形。

  第2条“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重组、分立、合并”明确了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重组、分立、合并审批事项中几种需纳入核查的情形以及核查的内容。

  第3条“资质申报试行‘告知承诺制’”明确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和获得“湖南省建筑强企”称号的企业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等审批手续时,可采取承诺方式;在6个月内组织对企业申报的业绩进行实地核查;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的资质未经业绩实地核查,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

  第4条“加强施工承包合同履约担保”明确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方式;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内容和要求;担保金额应为施工承包合同价款的5%-8%;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环节和日常监督工作中对发承包人担保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5条“加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明确所有在建项目应使用实名制人脸识别考勤设备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考勤;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在项目开工前必须通过“湖南智慧住建”微信公众号进行人脸验证,人脸验证信息将进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省实名制平台”,并传输至各在建项目实名制考勤设备,作为主管部门到岗履职、标后稽查等检查工作中的比对依据。

  第6条“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明确了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自2020年12月31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时,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不再具备担任项目负责人资格。

  

  


原文链接:http://zjt.hunan.gov.cn/zjt/xxgk/zcfg/zcjd/202012/t20201214_14025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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