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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13作者:admin来源: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文件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通知》起草背景

  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分析了当前疫情形势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对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作了重大部署,对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提出要求。

  2月24日上午,省人民政府黎咸兴副秘书长召集联系部门办公室主任,研究推动复工复产工作。会上要求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本周内拿出政策文件,报秘书六处审核后再报文浩副省长审定。

  2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

  二、《通知》起草过程

  2月24日下午,行钢副厅长召集相关处室负责人,研究布置起草复工复产政策文件工作。随后,办公室下发《工作联系函》,征集厅机关12个业务处室的意见建议,并参照了外省经验,起草了初稿。收到住建部文件后,再次对《通知》内容进行了修改。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4部分。

  第一部分:树牢大局意识,严格责任落实。共分两个小点,一是积极推动企业开复工;二是严格落实开复工要求。

  第二部分:加大支持力度,推动企业开复工。共分3个小点,一是顺延工期及资质、资格有效期;二是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力度;三是对项目复开工给予支持和奖励。

  第三部分:落实减税降负,减轻企业负担。共分3个小点,一是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二是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三是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四部分:优化政务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共分4个小点,

  一是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二是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三是改进资金监管审批工作;四是加大指导监督力度。

  汇报完毕,请予审议。

  

  

  

  

  

  

  

  

  

  附件

  相关处室意见建议

  

  一、法规处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举措:1.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有效期统一顺延。省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2.在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省住建厅政务服务大厅在办理权限内直接涉及企业复工复产的资质资格时一律实行企业承诺制。承诺内容由企业法人签字,盖企业公章,快递寄件办理。3.除行政审批事项,所有直接涉及复工复产的服务事项实行当日受理,当日优先办结。所有资料可以网上提交原件扫描件,也可以邮寄办理。

  二、城建处

  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市政公用行业复工复产的意见:1.减轻社保缴费压力。从2月到4月,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征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交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疫情防护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污水处理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加大税费支持力度。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3.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春节期间未停工停产的市政公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适当给予贴息。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采取PPP模式实施的市政公用行业项目,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适当降低利率、信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给予支持。5.对一线作业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要求,对于疫情期间坚守一线工作岗位的给予适当补助6.加大黑臭水体整治奖补资金支持力度。2020年是国家黑臭水体整治考核验收之年,各地要抢抓工期,加快推进黑臭水体整治,确保年底前完成国家考核任务。对疫情结束前复工复产的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在奖补资金分配时予以优先安排或适当倾斜。7.加快项目复工复产。各地要协调解决项目复工复产所需的防疫物资、用工、设备、原材料和资金等实际困难,落实税费减免、金融支持、贷款贴息、用工补贴等支持政策,加快推进城乡环境基础设施、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复工复产。省厅建立项目建设月调度机制,加强调度督导。有关项目复工复产工作纳入2020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考核,工作突出的市州给予加分奖励。

  三、公积金监督处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有较大压力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四、房产处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复工和物业企业的几条措施:1.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全面落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制,落实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把握分期、分批、有序的总体要求,统筹调度、科学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复工计划,强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到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灵活安排员工分批返岗,有序组织开发项目建设。2.协调做好金融支持。各地要加强与当地金融机构的衔接沟通,落实国家有关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结合实际予以展期或续贷,切实帮助开发企业减轻资金压力。鼓励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新出让土地分期缴纳土地出让款的政策措施。3.稳妥改进资金监管和审批工作。各地要优化资金监管模式和预售许可审批前置条件,简化监管流程,加快资金流动,对同时采用房地产项目资本金和预售资金监管的,探索实行阶段性合并监管;研究试行诚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资金用于本项目建设的“即报即批即用”措施,以及支持监管银行通过出具银行保函抵顶一定比例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并直接承担预售资金使用监管职责的办法。积极试行商品房开发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审批,加快办理预售许可等审批手续。4.严格实行“不见面办理”。各地要通过房屋交易网签信息平台与自然资源、税务、金融、民政、人社、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抓紧推进实施“网上办”“掌上办”等便民举措,实现房屋交易合同备案、房屋抵押合同备案等房屋交易事项“不见面”办理。在全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暂停各类项目现场开盘活动,鼓励和支持开展线上看房选房购房活动。5.做好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和风险防控。各地要积极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复工排忧解难,协调当地政府帮助企业解决人员返工、房屋租赁、交通物流、材料采购以及项目水、电、气、道路配套等问题,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项目建设的影响。要帮助企业降低经营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妥善处理疫情引发的工期延误等矛盾纠纷,依法推动息诉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6.加强舆论引导和预期管理。各地要全面落实住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定期发布权威信息;加强政策解读和市场信息公开,及时澄清误读,正面引导舆论。严厉打击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网络媒体炒作渲染房价上涨、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稳定市场预期。7.争取物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支持。各地要积极向当地政府为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争取相应补助,争取按照生活服务业享受有关支持政策;将物业企业纳入当地社区疫情联防联控体系,统筹保障防疫物资、人员、资金。

  五、计财处

  1.财政厅有关复工复产政策: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对春节期间未停工停产的企业或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适当予以贴息,对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创新创业平台以及直接参与疫情防控贡献突出的企业适当予以奖补。用于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一季度全部下达。2.加快专项资金下拨进度,纳入预算的专项资金在一季度全部下达。

  六、住保处

  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1.激励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建设项目开(复)工。纳入年度计划的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建设项目要及时开(复)工。对月底前开(复)工的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优先支持,各地在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要对及时开(复)工项目予以倾斜。2.减免住房保障租赁费用。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对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给予减免1-3个月租金;各地要指导用工单位做好符合减免条件人员汇总审核、租金减免等工作。要继续做好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对经济收入困难家庭予以适当租金减免。3.对公租房物业服务及运营管理单位因疫情防控额外产生的物资采购、人员成本等费用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具体政策由各地制定。

  


原文链接:http://zjt.hunan.gov.cn/zjt/xxgk/zcfg/zcjd/202007/t20200727_13085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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