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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3作者:admin来源: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建质〔2020〕1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号)、《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政策措施》(吉建联发〔2020〕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现就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采购过程的管理

    (一)建设单位不得对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行为的管理。施工单位应当采购、使用依法设立并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签订采购预拌混凝土合同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实地考查。

    (二)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应注明产品标准、强度等级、坍落度、耐久性等技术指标和评定方法以及生产地址、原材料标准,特别要注明对预拌混凝土使用砂的来源、氯离子含量和机制砂中石粉含量的质量要求。

    二、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过程的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跟踪制度,完善内部试验室,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建立完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和原材料使用台账,实现原材料使用的可追溯。严格实施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禁止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三)严把混凝土配合比质量关。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供货合同,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环境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常用原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基准的C25--C60配合比,定期到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验证;生产过程中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材料变化对砂、石、外加剂部分指标进行微调。胶凝材料、外加剂、混凝土抗压试件、耐久性试件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四)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内部试验室的质量管理。试验室应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配备满足工作要求的仪器设备及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应定期委托具备检定或校准资质的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

    (五)施工单位应派专人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实施质量抽查,重点检查预拌混凝土原材料来源和质量、生产配合比执行情况、混凝土工作性能等,并填写检查记录。鼓励建设单位实施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

    (六)加强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和运输过程的质量控制。应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和易性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同时制作抗压强度试块,抗渗、抗冻融混凝土还应制作抗渗、抗冻融试块,按要求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应对混凝土浇筑的实体部位进行检测。混凝土运输时要保持合理运距和时间,严禁向运输车搅拌筒内的混凝土加水。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入场验收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文件资料,包括混凝土送货单、混凝土生产信息登记回执、配合比报告、开盘鉴定记录。28天后出具混凝土出厂合格证。

    (二)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应逐车核查混凝土各项质量证明文件资料(已提供的不必重复提供),对每批进场预拌混凝土实行见证取样。取样和制作试件的现场管理人员应具备试验员资格。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或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并在“预拌混凝土交货单”上签字。验收内容包括:一是确认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二是记录搅拌运输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完毕时间;三是现场检测混凝土的坍落度。经过交货验收合格的混凝土,施工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卸料,最迟卸料时间须满足规范要求。

    四、加强预拌混凝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一)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施工技术规范等规范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各部位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强度不同时,应先浇筑强度等级高的混凝土,后浇筑强度等级低的混凝土。混凝土卸料和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严禁将润泵砂浆浇筑到结构部位上,严禁将超过初凝时间的混凝土用于工程。

    (二)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及施工方案留置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的混凝土试件应养护在混凝土标养室,且应确保标养室温度20℃±2℃、相对湿度95%以上。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试件应放在结构实体中对应的砼构件旁边进行同条件养护,养护方法与结构实体的养护方法一致,且应做好养护记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代替施工单位制作和养护混凝土试件。

    (三)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在混凝土浇筑完成后,为确保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应保证混凝土有足够的带模养护时间,地下室底层和上部结构首层柱、墙混凝土带模养护时间不宜少于3天。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保湿养护措施,养护时间、保温覆盖措施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混凝土过早承受施工荷载,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放物料、安装模板及支架。严禁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单位批准擅自拆除底模及支架。

    五、监理单位要实施全过程旁站监控施工质量

     (一)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实施必要的企业资质审查、施工方案审核。大体积混凝土、高强度混凝土和重要结构部位的混凝土工程施工前,应参与施工单位组织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方案均需经过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监理人员应对进场预拌混凝土取样进行见证,对预拌混凝土浇筑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备查。监理人员应及时制止加水等违规操作。通过对支撑体系的巡检,保证整个支撑体系的牢固、稳定;通过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保证混凝土浇筑顺序,振捣方法、养护措施等施工工艺符合设计、规范和方案的要求。

    (三)监理人员应及时了解混凝土强度状况,加强质量预控,发现混凝土长时间不凝结、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出现严重裂缝等质量问题,立即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相关企业和各环节监督检查

    (一)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监管,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严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格生产过程监督管理。各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的监管力度,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重点对企业质量责任的落实情况、原材料质量、试验室管理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环节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对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要督促整改,对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三)严格使用环节抽查抽测。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质量情况的抽查抽测,重点检查工程参建单位对混凝土质量责任的落实情况、工程实体关键结构部位混凝土强度、混凝土试件检测结果不合格处理情况。

    (四)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市级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预拌混凝土管理信息平台,强化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数据和混凝土使用情况的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鼓励预拌混凝土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建立从砂石、水泥等原材料进厂到预拌混凝土出厂使用的具体部位,实行全流程的信息化管理。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资质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行为,应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使用无资质混凝土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的施工企业和责任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规建立分站的查处力度。对在生产、运输、使用、检测等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办〔2019〕61号)记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或“黑名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jst.jl.gov.cn/gczl/wjxx/202010/t20201016_7619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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