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基〔2020〕1号
各市(地)、县(市)供热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利,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现发布重新修订的《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新合同文本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合同文本同时作废。
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热单位不得随意删减、修改合同格式条款内容。请各地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认真执行,督促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保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将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