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期间,全省不断加大财政投入,不断加大推进力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共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28.93万套,其中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18.84万套,2018年至2020年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10.09万户,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建设资金122.31亿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115.31亿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7亿元;全省完成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投资450亿元(其中2020年预计完成投资40亿元)。一是城镇住房保障能力不断提高。“十三五”期间,我省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全省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政策指导性文件,指导各地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步伐,规范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运营管理,全力解决城镇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逐步形成了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住房租赁补贴和棚改安置房“四位一体”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强化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落实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新增分配公共租赁住房4.82万套,发放住房租赁补贴6.64万户,城镇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公共租赁住房人均准入面积标准从16平方米以下调整到20平方米以下,保障范围从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镇中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落户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转户农牧民家庭,城镇住房保障覆盖率达到26%,保障性住房的兜底功能得到充分体现。二是城镇困难群体住房条件不断改善。“十三五”期间,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完善配套、同步建设的原则,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年度计划,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全力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城镇中集中连片的棚户区基本得到改造,近20万户棚户区居民“出棚进楼”。在棚改区域配建医院、学校、绿地公园与广场等公共设施,提升了中心城区的承载能力,缓解了住房、上学、看病、停车等群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坚持安置优先,通过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相互补充的安置模式,多途径满足了老百姓“以小换大、以旧换新、以危换安”的住房需求,城镇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得到质的提升。同时,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通过推进以建筑节能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整治小区环境为重点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10多万套老旧小区住宅得到更新,老旧小区水、电、气、路、暖等基础设施和养老、托幼、助餐等服务设施不断完善,老旧小区住宅品质得到明显提升。三是社会效益不断突显。保障性住房和城镇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作为拉动投资和消费的有力抓手,既带动了房地产投资,激活房地产市场,拉动钢铁、建筑、建材、机电等50多个相关产业合理有效投资,又带动家电、家具、纺织、装修等消费行业增长,提振了消费需求。同时,以保障房小区和棚改安置房小区为集中消费区,带动社区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就业岗位,拉动消费增长。“十三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增加直接投资450多亿元。通过大规模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优化了城乡布局,盘活了存量土地,更新了城市肌理,成为提升城市品位、拓展城市空间、改善城市面貌的有效途径,为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通过灵活运用棚户区改造新建或货币化安置等方式,积极打通商品房和棚改安置房、租赁市场的通道,鼓励住房消费,提振市场信心,有效促进了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四是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不断显现。十三五期间,各地积极围绕住房公积金“保基本、促改善”这一主体思路,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各项政策规定,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资金管理和电子稽查五项业务规范标准,积极开展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双贯标”验收、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直连、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接入等一系列工作,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管理工作日趋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保持了安全平稳运行。截至2019年底,全省实缴单位9736家,实缴职工54.52万人,缴存总额880.73亿元,提取总额551亿元,缴存余额329.73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7.21万笔527.92,个贷率为75.2%,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43.2%。十三五期间(2016-2019年)支持职工购建房944.79万平方米,为职工节约购房利息支出42.32亿元。住房公积金在满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