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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季度通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3作者:admin来源: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厅

  

  

  青建城〔2016〕417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水务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提升运行质量,决定建立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季度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报内容  

  (一)全省各市(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情况(详见附件1)。主要对西宁、海东市(含市辖县)和各州(含县级市)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率、主要污染物削减率、监督管理5项指标进行考核评分、排序。

  (二)全省设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详见附件2)。主要对市本级污水处理设施建成率、污水处理率、运行负荷率、污染物削减率、监督管理5项指标进行考核评分、排序。  

  (三)全省县城(包括西宁市大通、湟中、湟源县城,海东互助、民和、化隆、循化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详见附件3)。主要对污水处理设施建成率、污水处理率、运行负荷率、污染物削减率、监督管理5项指标进行考核评分、排序。  

  (四)未建成投入运行污水处理厂的市县名单(详见附件4)。  

  (五)在建污水处理厂季度信息报送情况较差的市县名单(详见附件5)。  

  (六)已运行污水处理厂月度信息报送情况较差的市县名单(详见附件6)。  

  二、考核评分依据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对全省各市、县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评分。  

  三、通报时间  

  从2016年第四季度开始,于每季度15日对全省各市(州)上一季度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通报。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市(州)、县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考核指标按照《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进行核定。  

    (二)规范程序。各地要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7〕805号)(详见附件7)要求,认真填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并要求各市(州)、县建设(水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核查,重点对污水处理的水质、水量报送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报送信息真实、准确。  

  (三)加强检查。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季度通报不定期抄送各市(州)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抽查,检查结果通报全省。  

  附件:1.全省各市(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情况考核评分表  

  2.设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考核评分表  

  3.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考核评分表  

  4.未建成投入运行污水处理厂的市县名单  

  5.在建污水处理厂季度信息报送情况较差的市县名单  

  6.已运行污水处理厂月度信息报送情况较差的市县名单  

  7.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1日

    

  

    


原文链接:http://zjt.qinghai.gov.cn/html/101/6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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