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住建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村镇建设 >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3作者:admin来源: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厅

  

  青建房〔2020〕37号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决策部署,依法科学有序做好疫情防控处置期间商品房销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群聚集传播疫情风险,促进商品房销售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筹兼顾,有序推进商品房销售工作

  为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兼顾,及早谋划,有效处理疫情防控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的关系,做到“控疫情、办业务”齐抓并进,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商品房销售工作。从3月1日起,有序恢复商品房销售经营业务,原则上3月中旬全部恢复商品销售经营业务,确保疫情防控与商品房销售“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二、拓展渠道,积极推行商品房线上销售办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加强商品房安全销售,积极推行商品房线上销售业务办理,充分运用线上平台为购房人提供置业服务,弥补线下售房带来的不便和担忧,倡导非接触式服务。目前,我省依托青海省政务外网和政务云平台,建成了以房屋交易监管、房屋交易服务、房屋交易监测为主要内容的青海省房屋交易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实现了国家、省、市(州)、县以及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部门的联网。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通过监管平台(http://139.170.150.131: 8087/tr system//home)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对房地产运行情况实时监测分析,对房地产资质和商品房预售许可等进行网上办理,实行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提高审批办理时效。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充分利用监管平台进行项目展示,及时发布具备销售条件的楼盘信息和项目总平面图、效果图、房屋户型图等图片资料,真实客观反映在售楼盘项目情况,做到房屋销售信息全面准确透明公开。广大用户可通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zjt.qinghai.gov.cn/)住宅房地产栏目进行登录青海住房平台,或在微信小程序搜索青海住房平台进行查询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屋信息、本人房屋合同备案情况,与置业顾问一对一询价洽谈,在线楼盘选房。同时,可发布房屋租赁信息等。

  三、多措并举,做好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抓实抓细抓好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制定疫情应急防控预案和商品房销售方案,落实疫情期间相关要求,做到科学防治、精准施策、防控宣传、内部管理到位。对销售现场要严格落实佩戴口罩、体温检测、清洗消毒、人员登记和卫生清洁等疫情防控措施,不得举办各类商品房促销、展览、集中签约活动,尽可能减少现场看房、选房、双方买卖交易、签约等活动。对于现场办理的事项,提供网上或电话预约,控制接待人数,实行分期分批,错峰接待,防止扎堆办理业务。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商品房销售开业前要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场所和房屋中介门店的巡查监管和指导,对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存在销售经营行为不规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要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记入不良记录。同时,加强工作调研和上下联动,及时发现和解决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zjt.qinghai.gov.cn/html/106/15649.html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住建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住建法治网 zj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联系邮箱:zjzixunw@tom.com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