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住建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村镇建设 > 青海省七部门出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青海省七部门出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3作者:admin来源: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厅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青海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立足于我省实际,分别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监管等方面提出了21条具体措施。

  《办法》明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或进行旧城改造时,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应当配套建设的幼儿园。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优先举办为公办园;条件不具备的,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民办园。

  《办法》规定,编办、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办法》要求,教育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参照幼儿园建设标准,结合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科学编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布局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布局规划纳入县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及详细规划,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办法》指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在整改完成前不得投入使用。因建设单位原因未达到配套幼儿园建设要求的,有关部门应责成建设单位尽快补建到位,对拒不执行的,应及时将有关单位的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并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进行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办法》还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对配套幼儿园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对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督导。各地要根据本《办法》,出台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办法,对规划、建设、移交、举办、管理、使用、收费、回收、补建等作出具体规定。


原文链接:http://zjt.qinghai.gov.cn/html/106/14440.html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住建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住建法治网 zj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联系邮箱:zjzixunw@tom.com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