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21〕1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服务意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备案流程、备案申请材料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和精简,并深化放管结合,加强和规范对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和精简鉴定机构备案条件 1.取消备案申请材料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取消业务范围中、小型的鉴定机构备案。 3.鉴定人员需提供申报之日起最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可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中“转入人员增加”页面的截图,业务状态显示导入成功的可予以认可。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申请鉴定机构备案,不再要求机构设立十五年以上。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申请鉴定机构备案,不再要求其检验机构认可证书的检验能力范围包含地基基础的评价能力。 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申请鉴定机构备案,持有中国钢结构协会钢结构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委员会颁发的“综合特级”能力等级证书,可视为具有钢结构检测能力。 7.技术负责人土建类职称指建筑施工(房屋建筑施工、道桥施工、隧道施工)、建筑结构设计、质量(工民建、力学专业)等结构类职称。 二、加强对鉴定报告的事中事后监管 1.鉴定机构应组织专家对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报告进行评审;鼓励鉴定机构在出具报告前进行专家评审,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我市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含鉴定机构已进行专家评审的报告)组织专家进行集中抽查评审。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加大双随机执法检查力度,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抽样数量、危险点判定、结构验算和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等关键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4月23日 (联系人:刘晓丽;联系电话:55598232)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