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文背景是什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7〕66号)发布以来,黑龙江省装配式建筑取得了一定进展,呈向好趋势,但我省装配式建筑仍然存在成本高、市场认同度低,产业基础薄弱,创新力度不强等问题,我省装配式建筑的发展与先进省市有较大差距。2020年,住建部等九部委印发了《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继续推动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城乡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带动建筑业全面转型升级,特制定此文件。
二、制定了哪些目标?
一是制定了总体目标,即“力争全省装配式建筑在“十四五”期末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二是分区域制定了发展目标,确定哈尔滨市为重点推进地区,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大庆市、佳木斯市为积极推进地区,其他市(地)地为适度推进地区。其中重点推进地区,到“十四五”期末,装配式建筑占地区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40%;积极推进地区,到“十四五”期末,装配式建筑占地区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30%;适度推进地区,到“十四五”期末,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20%。
三、制定目标的依据是什么?
总体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到2025年末,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30%”的目标要求。区域发展目标,主要根据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佳木斯等地制定的当地推动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并结合全省任务目标确定。其他地区目标,主要是根据征求各地意见确定。
四、制定了哪些政策?
包括在容积率、商品房预售、招投标、保证金、承揽等级、税费、环保、科技推广、道路运输、金融扶持、信用评价、评奖评优共12项政策,以及对装配式建设产业基地企业进行资金支持的政策。
五、政策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一是细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住建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商品房预售、资质晋升、税费、环保、金融扶持、科技推广、道路运输、评奖评优等;二是参考外省已出台的优惠政策,制定我省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容积率、招投标、保证金等;三是创新性提出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信用评价,以及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企业进行资金支持等内容。优惠政策经征求各相关厅局和各市(地)人民政府意见后最终确认。
六、有哪些推进措施?
主要包括扩大实施范围,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强化用地保障,明确了用地比例;加强全过程监管,根据职能明确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机制;提升产能规模,引导传统企业向装配式建筑企业转型发展;做好宣传培训,增强社会认知,开展人才培养等五方面内容。
黑建规范〔2021〕6号
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7〕66号)和住建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加快推广我省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现将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发展目标
(一)总体发展目标。培育一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立涵盖研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培训教育的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条。建立完善技术标准和质量保障体系,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建筑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推广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力争全省装配式建筑在“十四五”期末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
(二)区域发展目标。确定哈尔滨市为重点推进地区,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大庆市、佳木斯市为积极推进地区,其他市(地)为适度推进地区。
1.重点推进地区。到2021年底,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应达到15%以上,并逐年递增,到“十四五”期末,装配式建筑占地区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40%。
2.积极推进地区。到2021年底,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应达到10%以上,并逐年递增,到“十四五”期末,装配式建筑占地区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30%。
3.适度推进地区。到2021年底,应至少建设一个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并逐年递增,到“十四五”期末,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20%。
二、支持政策
(一)容积率奖励。各市(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
(二)商品房预售条件。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满足装配式建筑标准及装配率要求的前提下,其预制部品部件采购合同金额可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以上,并已经确定后续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招投标简化。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按规定可直接发包。对于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对于非国有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可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招标。
(四)保证金减半。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减半计取。装配式建筑相关房地产开发单位、施工企业,全面推行工程担保保函替代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承揽等级支持。房屋建筑工程采取直发包的,省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可承接上一等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对国家、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省内企业,在资质等级提升上给予合理支持。
(六)税费优惠支持。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销售自产符合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七)环保政策支持。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装配式建筑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可以不停工。建立建筑垃圾排放限额标准,鼓励各地对施工现场达到建筑垃圾减量化要求的施工企业予以奖励。对于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依法落实环境保护税收减免政策。
(八)科技推广支持。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研究纳入省级应用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九)道路运输支持。对运输不可解体且超长、超宽、超高预制构配件或运输线路经过桥梁、隧道等,涉及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办理特许通行手续,相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支持。
(十)金融扶持优先。支持装配式生产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开展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质押物的种类和范围。探索多元化绿色金融支持方式,用好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各地设立专项基金。
(十一)信用评价加分。对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等从事装配式建筑的企业,各地住建部门在信用评价体系中予以加分。
(十二)评奖评优推荐。对装配式建筑项目优先推荐中国人居环境奖、绿色建筑创新奖、鲁班奖、华厦奖、广厦奖等国家级奖项。
三、推进措施
(一)扩大实施范围。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推动新建商品房打造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引导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人口密集区域工程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村镇房屋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逐步扩大强制实施装配式建筑范围。
(二)强化用地保障。
各地政府要根据当地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保障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用地,可以将实行装配式建筑有关要求写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
(三)加强全过程监管。对于在土地出让(划拨)条件、工程规划许可等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各地要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设计、图审、施工、验收监管,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提供装配率设计阶段技术认定申请文件,报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备案。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装配率、预制构件品种和规格、主要结构件的连接方式等内容,鼓励按照设计选型标准进行标准化设计,鼓励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黑龙江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对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严格落实相关指标。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施工工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健立质量安全管控体系,加强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进场质量管控,加强施工安装、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工序安全管控,留存全过程质量追溯资料,推进工程项目装配化、标准化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对装配式建筑部分验收与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应同步进行。
(四)提升产能规模。各地要加快培育本土或引进省外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施工及部品构件生产龙头企业,引导当地传统建材企业向预制部品构件生产企业转型升级,促进产能合理布局,保障产能供需平衡。加快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基地建设涉及产业用地供应的,可采取弹性年期或先租后让方式,降低基地建设前期成本。各地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对本地被评为国家级和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予以资金奖励。
(五)做好宣传培训。利用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推广,提高社会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和开发企业建设的积极性,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各地要支持企业、行业协会与高等院校合作,加强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壮大装配式建筑管理和技术人才队伍。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实训基地,开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实际操作技能培训,搭建企业互助合作平台。成立专家技术委员会,加强技术指导和决策咨询。
请各市(地)政府制定本地区装配式建筑政策措施,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