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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上半年已新筹建超18万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 “十四五”将筹建74.05万套/间

发布时间:2021-07-31作者:admin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印发,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

  今年来,国家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手段,并强调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广东走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前列,目前在广州、深圳全国试点的基础上,新增珠海、东莞、佛山为省级试点,今年将筹建22.2万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强调用存量建设

  与面向困难群体的公租房不同,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比如新毕业、在城市工作的大学生,较多不符合公租房的收入条件,因此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出发点是为解决这部分人群的住房困难。

  《意见》明确了租赁住房要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并且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而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各地合理确定。

  租赁住房从哪里来?《意见》提出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并且强调利用存量。

  新市民、青年人主要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租房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地段,因此保障性租赁住房要重点利用存量土地、存量房屋,特别是在城市中的老城区、园区或交通便利的区域建设。具体实践中可以利用集体土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园区配套用地以及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空置的商业办公楼、工业厂房等,通过多种方式来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

  “这是一个新制度,是政府给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曹金彪在公开发布会上介绍,《意见》提出要更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加强金融政策。

  比如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且用作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而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

  另外,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比如广州去年建设的穗和家园项目,在全国率先获得中国建设银行首笔政策性租赁住房贷款825万元。

  广东5市试点保障性租赁住房

  事实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21年中央政治局会议,均明确提出要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

  广东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上走在全国前列。2019年12月,广州、深圳市作为国家试点城市,开始试点推行政策性租赁住房。到今年4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工作方案》,新增珠海、佛山、东莞三市作为省级试点城市。

  为加快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制定《广东省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广东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计划“十四五”期间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74.05万套/间,其中2021—2023年3年全省新增筹建51.2万套/间,2021年筹建22.2万套/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6月,全省共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81484套/间,涉及住房面积2858079平方米,实现投资78.6亿元,完成年度任务占比为81.6%。

  目前,广东也正在积极构建“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各类群体的住房问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将推动试点城市落实好土地、金融、财税、资金奖补等支持政策,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zfgl/dtxx/content/post_3448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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