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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开始受理2021年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申请

发布时间:2021-08-07作者:admin来源: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8月2日,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告,自8月5日起至8月19日,沧州市新华、运河两区各街道办事处开始受理辖区内城市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城市住房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由申请人本人向家庭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通告明确了申请条件:      一是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2年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以下。(2020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838元)。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二是不能申请的情形:  1.单身未满35周岁。  2.结婚不满3年(申请人年龄满35周岁的除外)。  3.离婚未满3年(申请人年龄满35周岁的除外)。  4.转让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转让时间不满5年的。  5.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6.年满70周岁的申请人,不能单独申请实物配租,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也可以作为其直系亲属的家庭成员申请实物配租。      通告指出几条注意事项:  一是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户籍等有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填报家庭成员时,申请人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必须填写,不填写应申报家庭成员等信息的,按照“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处理。本次申请保障房,实行申请人个人承诺制,申请人要对自己的个人承诺和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是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三是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公布了相关咨询电话:  新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317-7580954  新华区民政局 0317-3018138  运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317-5299625  运河区民政局 0317-2020005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317-8698300、8698319  沧州市民政局0317-5200836   

 

  

   

 

  

  (编辑:王宝松)
原文链接:http://zfcxjst.hebei.gov.cn/xinwenzhongxin/shixiandongtai/202108/t20210804_3138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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