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函〔2021〕1406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规范我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换证工作,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吉林省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函》,于2022年1月1日启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资质换证范围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全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二、资质换证流程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向属地市级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证书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资质认定证书原件扫描件。
(二)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后网上报送省厅。
(三)省厅组织质量检测专家,按照资质证书和资质认定证书核对确认检测机构资质类别和检测项目。
(四)对专家确认的检测机构资质类别和检测项目进行公示,并发到每一户企业进行确认。对检测机构提出异议的,组织专家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告知该检测机构。
(五)经公示并由所有检测机构确认的资质信息提请省厅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更新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检测机构资质数据库,自动生成资质电子证书(样式见附件1)。
(六)检测机构登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版系统,自行下载打印资质电子证书。
三、资质换证提交材料清单
本次换证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需向属地市级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电子材料: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全部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PDF格式或JPG格式),含变更页。《通过检测项目表》不需要扫描。扫描件名称统一定为“企业名+资质证书+流水号”,例如“××检测公司资质证书1”。
(二)全部资质认定证书原件扫描件(PDF格式),扫描件内容应按照资质认定证书页码顺序排列,扫描件名称统一定为“企业名+资质认定证书+流水号”。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提交资质换证材料时,一定要保证材料真实、有效。对材料造假的,取消换证资格,依法进行处罚。
(二)各地工程质量检测主管部门要对企业报送的资质换证电子资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指导企业按要求重新报送。要于12月10日前将检测机构资质换证材料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提报换证材料汇总表(见附件2)报省厅。
(三)对于资质认定证书中缺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等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必检项的,本次换证为检测机构设定1年资质有效期。有效期内,检测机构应尽快申请相关必检项的资质认定。有效期到期仍缺少必检项的,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将不予延续该必检项对应的资质类别。
(四)启用电子证书后,停发纸质证书,原纸质证书同时作废。检测机构在办理各类资质业务时无需到省政务大厅住建厅业务窗口打印证书。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证书与同名纸质证书具有相同效力。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招投标、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中应当认可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电子证书。
(六)电子证书核验。电子证书按以下两种方式验证:
1.官方网站验证。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资质管理”模块中“证书查询”页面查询。
2.二维码验证。通过微信等移动应用,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通过反馈的“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查看资质状态和资质相关信息。
关于资质换证和电子证书使用方面的问题,可咨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咨询电话:0431-82759908。
附件: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样式
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提报换证材料汇总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