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质〔2022〕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要求,实现质量监督管理清单化、图表化、模板化、机制化,提高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五化”工作法要求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2月17日
上一篇:安徽日报:升级“安徽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