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近期发布了《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通告》。通告提到,广州将按定额收费、按量收费两种形式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经催告后超过六个月仍未缴纳的,欠缴主体信息将被纳入轻微失信信息管理。
根据通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为:每户每月5元,收费以一个居住单元为一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非居民缴费单位每月按实际排放量、每桶6元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人员每人每月1元。
清洁卫生费的收费标准为:居民按户计收,非居民按面积计收。其中,居民每户每月10元;非居民则按照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有无实行有偿代管的路段、面积大小对应收费。
通告提到,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以及特困供养证的困难群众,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此外,房屋无人居住,且存在每月自用水不超过1立方米、每月自用电不超过1千瓦时情形之一的,也可免予缴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
针对非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销售、其他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非居民缴费单位,通告规定,同时具备从业人员不足6人、运营场所套内面积小于50平方米条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每月6元收取。
缴费义务人应及时缴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无正当理由欠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或清洁卫生费,经催告后超过六个月仍未缴纳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关、行政机关出具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依照《广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分级使用管理办法》将欠缴主体信息纳入轻微失信信息管理。(作者 刘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