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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5作者:admin来源: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厅

  

  

  青建房〔2022〕74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青政办〔2021〕13号)等文件精神,有序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老旧小区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完善社区功能、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民生工程,也是扩大内需、建立内循环的发展工程,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前提,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实践。我省自2018年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以来,全省上下积极作为、全力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个别地区还存在住建部门检查督促指导不到位、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不落实、工程质量把关不严、施工组织简单粗暴、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人员业务能力低、建筑材料质次价高、业主满意度不高、改造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对此,各地要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着力增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施工全过程管理,切实夯实参建各方责任,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的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加强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管理,杜绝上述问题发生,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严格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要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规定,切实选择信用好、能力强、技术优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严把工程设计、材料采购或供应、施工及验收等环节,禁止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严禁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明招暗定等行为发生,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认真严肃处理。要加强项目现场检查,确保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认真履行施工合同,并按合同及时支付相关费用。改造项目竣工后,按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落实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要按照《青海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规程》及现行有关标准要求,扎实做好前期调研和小区现状诊断评估,提高设计方案的针对性、可实施性,遵循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绿色环保等标准规定。应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要求;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措施。

  (三)落实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施工合同的规定和要求,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特点,综合考虑老旧小区所处位置、交通条件、居民出行等情况,依据设计方案,科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明确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原则,科学规划施工顺序,推行绿色施工、文明施工,避免重复施工、反复扰民,杜绝挖断线路、管道等现象的发生。现场施工有可能影响各类管线的,应编制管线专项保护方案。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按要求配置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施工过程中,发现建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当地住建部门和建设单位通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落实监理、检测单位责任。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实际,制定并落实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要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组织实施。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现场,采取平行、旁站、巡视等方式,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及其他中间环节的验收工作。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并监督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按要求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检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检测合同从事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超资质承揽检测业务,不得伪造检测数据,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三、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各地住建部门要按照“一小区一方案”原则,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积极鼓励设计师、工程师进小区,按要求组织专业机构编制小区改造方案,并在小区适时公开,保障居民知情权、监督权。要严格落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政策,在结合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制度。严禁“边设计、边施工”“边施工、边设计”,严禁盲目压缩合理工期及造价,严禁擅自修改图纸、偷工减料或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二)健全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各地要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和范围,按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特点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监督计划,明确监督检查技术要点、时间和频次。加大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和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对外挂电梯、屋面防水、隐蔽工程等重点部位重要工序加大监督抽查抽测频率,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督促各方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对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项目,应加大对相应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强现场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地下管线保护,完善施工现场安全警示设施,在现场设置安全宣传栏、安全宣传标语等设施;施工区域要安装防护网、防护栏,增设夜间安全警示灯,防止施工人员及小区居民发生撞伤、摔伤、砸伤、坠落等安全事故;涉及地面开挖、高空作业、重物吊装的,搭设临时防护设施,避免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发生;做好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按要求在施工区域做好相关防护措施。合理控制施工时间,做到不扰民、少扰民;不得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油漆、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规范建筑材料质量管控。强化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和送检复试检测,严格核查建筑材料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复试检测并依规留样复查,确保材料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进场,不得使用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保温材料。同时,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上,要“货比三家”,并通过实物、样板和展板等方式向居民全方位展示改造材料、构配件、施工工艺以及改造效果,让居民不仅看得见光鲜的“面子”,还能看见厚实的“里子”。

  (五)畅通监督投诉渠道。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新媒体等,加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质量安全宣传,让参与改造各方与小区居民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要求,可邀请社区居委会、小区居民参与改造过程监督。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设立公开电话、邮箱或微信公众号等,畅通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投诉举报及时跟进调查并反馈处理结果,真正把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成便民工程、舒心工程和宜居工程。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zjt.qinghai.gov.cn/html/107/41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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