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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采取九条措施加强房屋安全隐患整治

发布时间:2022-05-25作者:admin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日前,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4· 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湘潭市下发通知,采取“控、撤、停、缓、拆、销、调、补、究”九条措施,全面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精准控。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实行“一房一卡”制,由水、电、气、网等经营单位采取措施,实行严格管控;对存在安全隐患和使用功能缺陷的自建房,实行“一户一牌”警示制,安排专人管控等。

  二是坚决撤。对地基沉降不均、裂纹宽度过大、房屋倾斜明显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用房,停止使用并迅速撤离;对消防器材不足、道路不通、疏散楼梯宽度不够等经营性用房,停止使用并迅速撤离。

  三是立即停。未经审批,擅自违规改扩建施工的,立即停止施工;擅自加层、增设夹层等经营性用房,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用于生产储存经营出租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轻质房屋和隔墙的经营场所,一律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四是合理缓。对已鉴定为C级危房的城乡自建房,进行加固修缮,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已建成房屋施工、验收、经营手续不全、不规范的,暂停使用;未批先建房、隐患未消除、装修不达标的,暂缓使用。

  五是强力拆。鉴定为D级危房的,一律拆除;在自建房外窗、疏散走道等区域安装严重影响疏散逃生的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的,一律拆除。

  六是依法销。对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撤销相关机构资质和人员从业资格;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业主非法违规获得的证照,一律依法撤销;根据相关部门认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市场主体,限期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是规范调。对满足安全条件的自建房改作经营性用房的,先停止营业,经有关部门审核办理好相关手续,满足经营要求条件之后,可依法依规依程序调整为经营性用房。

  八是酌情补。经检测满足安全、消防等功能条件的违规建房,经业主申请、相关部门核实后,可依法依规依程序补办完善相关手续。

  九是严肃究。对存在重大房屋安全隐患拒不整改且抗拒执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拒不配合排查整治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湘潭市要求属地党委、政府和园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整治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指导并协同实施相关整治措施。对因失管失责发生事故的,将依纪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摘自《中国建设报》2022.05.12何音王智平


原文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xinwen/dfxx/202205/20220512_766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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