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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建材供应保障工作指引》 (1.0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6作者:admin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疫情常态化防控中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切实落实好“四方责任”,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建材供应保障工作指引》(1.0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5月17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建材供应保障工作指引(1.0版)

  

  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中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编制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中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材供应协调保障工作。

  二、总体原则

  充分认清本市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树立底线思维,提高思想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京津冀疫情联防联控联动工作机制和市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各项部署要求,做好建材供应协调保障工作。

  三、建材供应保障管理

  (一)保障建材供应

  1.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组办公室、市京津冀协同办及时与河北廊坊、承德、张家口、保定、唐山和天津宝坻、武清等本市建材供应重要来源地加强联动,保障非封控地区建材生产、供应,协调封控区、管控区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保证急需建材的生产供应。

  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疫情变化不断巩固、完善建设工程材料应急协调服务机制。市区住建部门按照《关于加强我市复工项目建材供应协调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0〕45号)、《关于加强当前疫情期间我市复工项目建材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0〕18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建材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2〕101号)要求,设立值守电话,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应急调度协调工作,搭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沟通平台,及时了解项目建材需求,对有建材应急需求的工程提供“一对一”协调保障服务。

  3.建设工程项目做好建材采购供应保障预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材供应单位应充分调动企业自我解决问题的主观能动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协调成立以大型国有建材生产企业、运输企业和施工集团为龙头的建材供应保障联盟,统一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联系。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建立内部建材供应商名录,做到所需建材每类产品至少有2家以上供应企业备选。同时建立建材储备库,根据疫情变化和市场供需情况及时调整施工工序,提前储备下道工序所需建材,保障工程进度。

  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搭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沟通平台,组建建材应急协调企业微信群,及时了解重点工程项目分品种建材需求,持续跟踪重点大宗建材库存及供应信息,协助做好各重点工程项目建材供需对接服务,对有应急需求的工程提供“一对一”建材保障服务。同时将重点建材供应企业吸纳进应急协调微信群,发动施工单位之间、施工单位和建材供应企业之间互帮互助,充分调动企业自我解决问题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各区住建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保障建材运输

  1.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积极协调中国铁路集团北京局逐步增加“公转铁”运力保障。钢材、砂石骨料、水泥等大宗建材进京,应逐步提升铁路运输比例,接驳车站宜安排在低风险区;对不具备铁路运输条件、复工项目急需的其他建材,可实施“点对点”运输,按照“封闭式管理、人员不接触、车辆严消毒”的要求管理,避免交叉感染。

  2.建设工程项目自主选择建材运输单位,可选择市交通委发布的《疫情防控物资应急保障运输企业名单》中的运输企业承担运输任务,具体名单可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首页“建设工程运输网上调度平台”查询。同时充分发挥大型物流公司全国布局的优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协调市交通委建立应急运输保障“白名单”,将京东物流、顺丰、祥龙物流等大型物流公司纳入建材运输应急保障体系。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协调市交通委、市商务局等相关主管部门规划、设置、预留非接触式物流中转场地,完善“非接触式”物流中转场所建设运行预案,对中转车辆全面消杀,人员实行闭环管理,采用接力运输模式,保障建材运输通畅。

  4.建设工程项目有建材紧急运输需求的,自2022年4月30日起,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可登录市交通委牵头建立的“北京市智慧货运综合服务平台”,按照“一车一证一线路”等相关要求办理全国通用的《北京市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

  (三)加强建材进场管理

  1.施工单位是建筑材料使用管理的主责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0〕176号)和《关于加强进口非冷链货品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通知》(京建发〔2021〕392号)相关要求;同时,要严格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的通知》(林生发〔2022〕58号)要求,不使用来自疫区的松木及包装材料。

  2.用车单位应要求承运单位在出发前,对车辆及自备卸货工具进行全面消杀;到达后用车单位对车辆表面初步消杀后再进行装卸作业,卸货完毕后,由用车单位对车辆再次进行全面消杀。

  3.用车单位应与承运单位提前拟定运输路线,避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要求运输车辆按照既定路线行驶;不得搭载无关人员,替班司机、押运人员等必要的业务人员除外。

  4.运输车辆原则上在卸货、消杀后应尽快离京,暂不能离京的,应安排到与社会面隔离的区域单独停放;司乘人员原则上尽量待在车上,确需在京过夜的,用车单位应为其设置独立的休息空间,保障其生活必需,事后对相关区域进行消杀。

  5.用车单位应在工地设置独立的卸货区和储存区,并将相关区域纳入常态化环境检测,制定采样、消杀计划并做好记录。

  6.对于进口的非冷链货品,各单位收到货品后要对外包装消毒记录进行查验,如无外包装消毒记录,要先对外包装表面进行全面消杀。同时,对货品内包装表面进行核酸检测,对于来自同一国家(地区)同一批次的货品,核酸检测抽检不少于10件(以疾控部门要求为准)。检测结果为阴性后,再根据不同货品特性,对内、外包装表面进行全面消杀。进口非冷链货品建议静置至少 14 天后再使用。在接触进口货品 14 天内如出现发热、干咳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应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医生相关流行病学史。

  7.用车单位要建立台账,对司乘人员信息、装卸人员信息、核酸检测信息、车辆信息、建材信息、建材出库流向以及防控措施执行情况等全程记录,做到每批次货品流向可查询、可追溯,以备查验。

  

  

  

  

  

  

  

  

  


原文链接:http://zjw.beijing.gov.cn/bjjs/gcjs/jzjnyjcjg/tzgg/tzgg98/325850065/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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