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质字〔2022〕1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 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晋建办字〔2019〕155号),完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压实勘察设计企业主体责任,提升我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经2022年1月7日党组会研究决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交最终完整的勘察设计成果(勘察设计文件按规定已上传至“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并生成二维识别码)作为质量安全监督所需资料,并提交《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勘察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设计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建设单位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勘察设计活动做出承诺。
二、规范执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
(一)论证范围
1.国家级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医疗建筑和教育建筑、80米以上的住宅建筑。
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1万平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参照《消防法》附则规定执行);
4.单体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场所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中小学校、福利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5.重要工程附设的车库;独立建造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或埋深10米及以上的车库;
6.采用无梁屋盖结构的地下建筑;
7.跨度为18米以上的钢筋混凝土框架;跨度为36米以上的钢梁、钢桁架、索膜结构;跨度为60米以上空间网格结构;含有出挑6米以上的悬挑构件的建筑;
8.建设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勘察项目;
9.特别不规则结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以及其他超出国家技术规范的建筑工程;
10.单跨40米以上或多孔跨径总长100米以上的市政桥梁、城市地下管廊、大型污水处理厂、大型水厂、全地下式的泵站、垃圾处理厂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1.长度大于500米的城市地下道路和隧道;
12.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其他项目。
(二)论证主要内容
各专业(勘察、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市政等)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勘察设计的可靠性、安全性、适用性;节能、绿色建筑执行情况;属于超限高层建筑的项目,同时要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修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已进行专项论证的内容均以专项论证意见为准,重要工程施工图论证不再论证相关内容,但应核实按照专项论证意见修改落实情况;其它需要论证的内容。
(三)论证程序
勘察设计单位要对重要工程进行界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明示。属于重要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专家论证(需经消防专项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先由消防审查机构完成消防专项审查后,再进行重要工程专家论证。论证时原则上不再论证与消防相关的技术内容)。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从山西省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专家阅审,5-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完成论证工作。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必须同步进行论证。论证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重要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布局、功能、结构形式、系统方案等涉及安全的重大变更,应重新申报进行专家论证。
(四)专家抽取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从山西省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中未覆盖的专业可另行邀请选取。要根据论证工程类别涵盖所有专业,每个专业的专家数量不得少于1名。特别复杂的项目可以邀请国家知名专家。与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与论证。
(五)论证结果
施工图设计文件论证应形成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应明确通过或不通过,并注明修改要求。专家组各成员要在论证意见上签字。建设单位要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专家审核并在修改意见单上签字后,方可使用。论证不通过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论证,原则上不得更换专家。
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及时将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要工程专家论证意见及回复意见上传至“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经平台附加二维码标识后的勘察设计图纸为最终勘察设计成果。
三、严格落实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制
(一)勘察设计单位及勘察设计人员应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晋建质字〔2020〕141号)编制勘察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承担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在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规定或双方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
(二)勘察设计单位要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压实从业人员主体责任,强化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校审制度,保障勘察设计质量。要加强培训教育,定期开展岗位培训,学习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增强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与技术水平。
四、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
(一)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充分认识当前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强化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服务水平。
(二)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监管力度,每年对勘察设计企业开展至少一次监督检查,重点对企业质量管控体系建设、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质量管控,保障勘察设计质量。
(三)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每年至少开展2次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原则上检查比例不得低于本年度新开工项目的15%(太原市检查比例5%~10%),检查范围要涵盖省内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项目。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同时对在建项目勘察设计文件上传“山西省住建厅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管理信息平台”、重要工程专家论证等承诺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检查处罚情况及时报送省厅。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存在问题由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报请省厅函告企业注册地省级主管部门。对未取得最终勘察设计成果、未按要求将勘察设计成果上传“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未进行重要工程专家论证等以不实承诺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依法撤销该项目施工许可,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附件:附件1.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2022版).doc
附件5.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2022版).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