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制度,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实践,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办法》”)。
《专家管理办法》框架包括:总则、评标专家入库出库管理、评标专家权利和义务、评标专家抽取、评标专家监督管理、附则等六个方面,共计33条。本次修订的框架主要是按照评标专家管理的流程建立的,相比之前将专家和专家库分开表述的框架而言,条理更清晰,同时也能与《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管理规则(试行)》的框架基本对应。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实现了全过程电子化监督管理
随着《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50号令)的颁布及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推进,本市逐步建立了招投标信息化管理体系。对此,新版《专家管理办法》增加了评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依托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实现专家服务、专家管理、专家抽取等功能,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进行全过程电子化监督管理(第六条)。评标专家的申请、审核、培训、考核、公示、公告、发证、抽取、更换、警示、暂停、清出等入库、日常管理和出库都通过评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
二、完善了评标专家入库条件
本次修订完善了评标专家和资深评标专家的入库条件(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评标专家申请人在线申请,且最多可申报同一大类的2个评标专业(第十一条)。同时,规范了评标专家入库的审核程序,入库专家在线颁发评标专家电子证书,并实现防伪认证(第十二条)。
三、修改了评标专家退出的情形
明确了两种评标专家退出情形:①因健康或工作等原因,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②年满70周岁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除外)(第十三条)。
四、修改了评标专家清出的情形
“清出”与“退出”的不同在于“清出”属于行政处罚,评标专家清出后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而因健康或工作等原因主动“退出”的,可以再次申请成为评标专家。
本次修订将清出评标专家库的情形进行了修改,共12种:除《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的9种情形外,增加了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标或者以他人名义参加评标的,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及累计禁止评标一年的情形(第二十九条)。
五、明确了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明确了招标人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四种情形:①需要回避的;②评标开始30分钟仍未出席的;③因评标过程中突发状况,无法继续评标的;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六、强化了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近年来,个别评标专家在参与评标活动过程中,有违纪违规现象。为了保持评标专家队伍的健康,促进评标专家在参与评标活动中的公正性、专业性、责任性,我们在新版《专家管理办法》修订了相应的条文。
1.重新梳理了评标专家的权利,调整为7项权利(第十五条);
2.重新梳理了评标专家的义务,增至8项义务(第十六条);
3.单列且重新梳理了评标回避事由8条(第十七条);
4.规范了评标专家在线个人信息变更、主动申请暂停评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5.新增了评标行为记录,是指市招标投标办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实时在招投标平台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评标专家记分达到一定分值,暂停参与评标活动,考核通过后恢复评标。(第二十二条)。
6.重新梳理了行政处罚条款:①对于情节较轻的违纪情形进行书面警示并记分(第二十七条);②对违法违规但未发现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形禁止其6个月参与评标(第二十八条);③对违法违规且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形清出专家库(第二十九条),分类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
七、加强了对招标人代表专家的监管
要求招标人代表不得在评标中发表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意见,一经发现,立即清出评标室。发现招标人代表有违法行为的,由市招标投标办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告知招标人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招标人代表是评标专家的,还应当依据评标专家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
相关稿件 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