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住建部令)规定,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明确了专家评审的两种情形: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以及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住建部令出台以来,我省机场、地铁轨道交通、大型综合会展场馆和地下交通枢纽等多个项目申请办理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具体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住建部令规定的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理解不到位,设计单位根据业主需求开展设计活动时,未优先考虑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落实的可行性,提交的技术资料不规范,报件质量不高。二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报送资料内容及受理前审查的要求把握不准,设区市主管部门对县(市、区)受理的项目情况不了解,层级指导不够,对是否符合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情形判定依据和理解有偏差,造成多数申报项目达不到评审要求。三是在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过程中,存在评审重点不突出,专家评审形式不统一等问题。
二、目标任务和制定过程
《规定》通过规范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办理流程、专家抽取、评审要求、专家权利义务等制度设置,进一步细化评审的适用情形、申报资料要求、受理审查重点、专家评审环节,并统一设置了多个配套文书模板和表格式样,保证评审工作的规范、公正和科学,减少评审自由裁量,提高评审质量,消除评审工作风险点。为切实保证《规定》的合法和可操作性,从今年2月份起,省厅广泛公开征求了住建主管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同时借鉴参考四川、浙江等兄弟省市以及原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做法,经反复研究论证,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并提交厅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则、申报与受理前审查、评审程序、其他和附件文书参考模板,共四章二十三条。
(一)明确职责和分工。一是明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在向省厅提交特殊消防设计评审申请时,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前审查,重点内容和意见应在提交省厅的请示中阐明。二是当县、区受理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申请时,明确设区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指导,并与县(市、区)主管部门联合进行受理前审查。三是明确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中心实施,并将专家评审意见反馈属地主管部门,作为消防设计审查依据,同时明确专家评审意见未落实到位的,不得组织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含施工图审查),不得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二)规范专家评审的申报流程。一是明确建设单位在申请特殊消防设计审查时,需要提交的设计资料以及相应的说明;二是为防止特殊消防设计误用,把好“窗口关”,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要按照住建部相关文件规定,对报送材料进行受理前审查。并重点审查提交的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和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和真实性,以及特殊消防设计审查适用情形的依据、理由的充分、合理性;三是省厅在收到设区市的专家评审请示和受理前审查的请示后,5个工作日之内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且规定了专家评审时间从省厅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算,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规范专家评审会的组织程序。一是明确参加专家评审会的人员、数量、专家组长的产生和方法,以及专家出具个人意见和专家组意见的内容和格式;二是由于特殊消防设计项目涉及领域广泛,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专家库专家人员、专业结构尚客观上难以满足所有专业需求,按照住建部令和我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允许评审专家由专家库随机抽取和直接邀请两种方法产生,以邀请方式确定专家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三是明确专家评审会分为项目介绍、质询提问、封闭讨论和评审结论等四个环节,并细化明确评审专家在会议研究讨论过程中的评审步骤,审查要点和意见结论的内容,规范评审行为。四是评审结束后,省厅根据评审情况将专家组评审意见反馈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意见书将作为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
(四)其他事项。一是明确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并要求签署承诺书,确保评审行为公正和廉洁。二是明确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结果反馈,上报住建部备案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三是明确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的专题研究论证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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